我的不懈人生追求 六十五、15年媒體50+跳槽(三十一)

來源: 求索之路平坦心 2021-04-11 01:57:09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25120 bytes)

我的不懈人生追求 六十五、15年媒體50+跳槽(三十一)

 

 

 

 

可恨之人必有可憐之處,中國律師整體收入水平並非一般人想象那麽優厚,大多數人的薪酬水平其實並不高,導致不少人逐利淪落。

 

 

 

            

2011年8月29日,我第一次申請仲裁,要求仲裁北京百年瑞祥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依法給予經濟補償。

海澱區勞動仲裁機構審查受理後,依法進行調解,但個人感覺北京市海澱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調解的煞筆貌似一個托,不是中立的調解,而是幫企業當說客,丫居然帶著指責的口吻對我說話,我沒有跟其多墨跡,拒絕了“調解”。後來,還厚著臉皮給我來電話逼逼,被我嚴詞拒絕。

 

此事另外想起,丁某敏曾說過北京百年瑞祥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有國家商務部領導的股份,有一次她曾炫耀她一會要去商務部領導家回報工作。後來我了解到所謂商務部領導其實是商務部一個司局級負責人,他負責有關中華老字號方麵工作,而丁某敏是商務部中華老字號專家組成員,所以彼此有工作聯係,當然,不排除公司有誰誰的股份。

其與此同時,丁某無良敏訴訟代理、《老字號品牌營銷》雜誌社法律顧問、北京廣雯律師事務所趙某永趾高氣揚、氣焰囂張地居然給我打電話“威脅”我和解,一會又說話客氣、陶哥長陶哥短的,要調解,一會說話飛揚跋扈的——目的都是想讓我撤訴,但遭到我的嚴詞拒絕……

 

 

                  第一次仲裁敗北

我拒絕和解後,海澱仲裁依照法律程序進行開庭。

開庭後,我出具了北京百年瑞祥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聘用通知(打印件),三期《老字號品牌營銷》雜誌原件,這些雜誌原件版權頁主任、主編、記者等署名署都是我的名字,個稅證明原件,工資條原件。

北京百年瑞祥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沒有出具證明材料,其無良訴訟代理趙某永隻是否認我證明材料的真實性。

趙某永聲稱,“他的證明材料是他自己製作的”——一本雜誌從設計版式到印刷的成本遠遠超過我申請勞動仲裁的經濟訴求,所以,其說辭純屬攪局。不過他又說:“我了解過啦,《老字號品牌營銷》雜誌社確實有陶勇這麽一個人,陶勇是劉某慧聘用的。”趙某永的意思我是石家莊報業集所屬的《老字號品牌營銷》雜誌社聘用的,與北京百年瑞祥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不存在勞動關係。

由於仲裁庭無權從稅務機關調閱我的個稅記錄,因此無從證明是北京百年瑞祥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代扣代繳。最後,北京市海澱區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裁決結果認為,我與北京百年瑞祥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缺乏充分事實證明,故不支持我的仲裁申請。

在此,我覺得需要說明一下就是中國的規定真的很奇怪,勞動仲裁庭不承認納稅記錄——因為仲裁員無權到稅務局查閱納稅記錄,所以,隻有官司打到法院,法官才可以核查納稅記錄,如此一來,前麵仲裁其實屬於無效工作,這樣恰恰浪費行政資源——如果把調查納稅記錄權限下移給仲裁庭,就可以省去法院庭審的環節,從而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本來,我要接著到法院對丁某敏百年公司提起訴訟的,可我的一個傻瓜律師朋友(他知識產權方麵)誤導了我:“法官都很賴,不回去稅務局幫你查閱納稅記錄的”——而後來的事實證明他純屬臆想,法官絕對會去查閱納稅記錄。

由於受朋友誤導,我放棄法院訴訟百年公司,更改為對《老字號品牌營銷》雜誌社申請勞動仲裁——因為我覺得這個勝訴比較大,因為,我擁有的證據更能證明我與《老字號品牌營銷》雜誌社存在勞動關係。

 

 

                     第二次仲裁獲勝

2011年12月16日,我第二次向北京市海澱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老字號品牌營銷》雜誌社依法給予經濟補償,並把北京百年瑞祥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列為第三人。

海澱區勞動仲裁機構依照法定程序受理後,向兩家單位發送開庭通知,但無論是《老字號品牌營銷》雜誌社還是北京百年瑞祥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都拒不理睬,發出的通知拒簽退回,為此,海澱仲裁委依法進行公告。

大概幾個月後,我接到海澱仲裁委的電話,說由於刊登公告的中華工商時報對“《老字號品牌營銷》雜誌社”中的“老字號品牌營銷”是否有書名號難以確定,所以,一直沒有刊登公告(我懷疑是《老字號品牌營銷》雜誌前主編——時任中華工商時報部門負責人張某忠作梗)。為此,海澱仲裁委就與我確認“《老字號品牌營銷》雜誌社”正確寫法。我告訴他們正確寫法後,公告得以刊登。

公告刊登後,令人始料未及的是,開庭時北京百年瑞祥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與《老字號品牌營銷》雜誌社的代理律師均按時到場,有意思的是,兩方訴訟代理都出自同一個律師事務所——北京廣雯律師事務所。

趙某永依然代理北京百年瑞祥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北京廣雯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磊、實習律師邢國威代理《老字號品牌營銷》雜誌社。

開庭後,兩家單位都不承認本人為其所代理單位之聘用員工,也就是說,陶勇既非北京百年瑞祥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員工,也不是《老字號品牌營銷》雜誌社的員工。

與上次不同的是,這一次,北京百年瑞祥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代理律師趙某永不再強調我是《老字號品牌營銷》雜誌社的員工等,而當《老字號品牌營銷》雜誌社代理律師劉磊否認我是該雜誌員工時,我提出上次開庭趙某永就表示他調查過我是《老字號品牌營銷》雜誌社的員工時(估計趙某永當時沒想到今天的情況),趙閉口不言,而劉磊則“責罵”他。

劉磊比較富有職業道德,這點與趙某永信口胡謅天壤之別。劉磊對我有的證明材料沒有辯駁,隻是聲稱不了解真偽(至少不胡謅說是我製作的)。

劉磊還說,一個法律事實,假如具有十個證明材料,但委托人隻給予代理律師七個證明材料,律師隻能按照這七個證明材料做出判斷。

劉磊其實相信我曾經的真實身份——《老字號品牌營銷》雜誌社的主編,但他是《老字號品牌營銷》雜誌社的委托律師,隻能站在雜誌社立場辯護,同時又不能違背良心。因此,他隻是對我的證明材料“不予認可”,但並未否定真實性。

北京百年瑞祥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甚至讓總經理丁某敏司機王某出具虛假證明,偽稱他本人是《老字號品牌營銷》雜誌社主任、主編,而雜誌上署名主任、主編、記者的陶勇是他的“筆名”,因此,我是假冒他“筆名”的人。

仲裁庭上的辯論其實並沒有唇槍舌劍,因為作假者雖會玩弄花招,但機關算計還是輸。所以,我根本沒興趣與這種“律師”打口水仗(就是無良訴訟趙某永出言無禮、刻薄諷刺等,劉磊與邢國威都富有職業素養),我反正證據充分、無可辯駁,可謂穩操勝券。

2012年6月29日,北京市海澱區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裁決如下:

一、《老字號品牌營銷》雜誌社向我一次性支付2011年2月12日——2011年6月30日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14574.71元。

二、對我的稿費等其他訴予以駁回。

 

                   遭遇惡人先“告狀”

2012年7月23日,《老字號品牌營銷》雜誌社向海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同意向我一次性支付2011年2月12日——2011年6月30日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14574.71元,要求法院依法駁回我的上述訴訟請求。

我也同時上訴,主張海澱仲裁未予支持的訴求。

2012年8月27日下午3點,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北京百年瑞祥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

我依法提供我的相關證明材料,但《老字號品牌營銷》雜誌社未出具有力證明材料。

《老字號品牌營銷》雜誌社訴訟代理人、北京君顏律師事務所的張瑜出提出:

首先,《老字號品牌營銷》雜誌社與我不存在勞動關係。

第二,《老字號品牌營銷》雜誌主任、主編另有其人——並再次出具北京百年瑞祥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總經理丁某敏司機王傑偽稱他本人是《老字號品牌營銷》雜誌社主任、主編的虛假證明。

第三,張瑜指稱我本人是在地攤上看到《老字號品牌營銷》雜誌上的主任、主編署名“陶勇”與我的名字相同,“就說自己是這個雜誌的主編……”。

與上兩次仲裁開庭一樣,我依然沒怎麽和這樣的“律師”對辯,因為覺得很無聊,關鍵我的證據充分,可謂事實勝於雄辯!

但是,這個簡單的案件卻一波三折,記得法官徐良君致電我說,北京百年瑞祥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與《老字號品牌營銷》雜誌社都對有關問題存在爭議,而北京百年瑞祥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上次未到場,因此他想再次開庭審理一次。

於是,大概在之後不久2012年11月某天(具體時間忘啦),再次開庭。

當時,通知時間是上午八點半,我按時到達。

可是,《老字號品牌營銷》雜誌社訴訟代理人、北京君顏律師事務所的張瑜遲遲未來,期間法官徐良君與書記員多次電話聯係催促,到了快十一點鍾,張瑜才到場。

而北京百年瑞祥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依然缺席。

庭審依然重複上次內容,沒有新的東西。我記得以前在《老字號品牌營銷》雜誌社曾看到過石家莊報業集團(《老字號品牌營銷》雜誌社)與北京百年瑞祥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合作的文件,於是當庭提出。法官徐良君詢問律師張瑜,張瑜聲稱兩家未簽署過書麵合作協議,但表示可以回去查找,如果有補送給法院。

 

事實上,他們無法提供書麵合作協議給法院,因為這份合同是石家莊報業集團(《老字號品牌營銷》雜誌社)與北京百年瑞祥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私下簽署的,一旦公開會遭受國家處罰。因為國家嚴令禁止私下轉讓、倒賣刊號資源,而這兩家的“刊號”合作本身屬於倒賣刊號的違法行為,所以,豈能見陽光?

法官徐良君依法查詢我的個稅記錄後,發現確實是北京百年瑞祥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替我代繳代扣個稅,他說按理給誰幹活就由誰發工資,就是誰聘用的。但我提出也許北京百年瑞祥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是代為發放工資,關鍵雙方沒有提供書麵合作協議證實屬於什麽性質合作關係(我其時想懲罰劉某慧老字號品牌營銷》雜誌社)。

一審認為我提供的證明材料都證明我是《老字號品牌營銷》雜誌社的工作人員,而且海澱仲裁也曾駁回我訴北京百年瑞祥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請求,並裁定我與《老字號品牌營銷》雜誌社存在勞動關係,兩個裁決均已生效。而兩家單位在合作事務方麵管理存在混亂,

2012年12月27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如下:

一、判決《老字號品牌營銷》雜誌社向我一次性支付2011年2月12日——2011年6月30日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14559.26元。

 

二、依然駁回我的稿費等其他訴求。

 

三、案件受理費由《老字號品牌營銷》雜誌社交納。

 

 

 

           

 

  惡人再“告狀”

2013年1月9日,《老字號品牌營銷》雜誌社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訴,要求二審撤銷一審判決並由我承擔一、二審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是:

指稱本人非《老字號品牌營銷》雜誌社員工,與其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係。還稱本人事實上是北京百年瑞祥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職工,被派遣到《老字號品牌營銷》雜誌社工作。兩家單位是業務合作關係,前者是用工單位,後者是用人單位。本人的工資也是後者發放。

之後,一直沒有得到海澱區法院把案件移送北京一中院的確切信息。

我曾屢次致電北京一中院查詢,結果是案件尚未移送過來,有一次是案件已經移送,還在路上。

我更曾數十次上百次致電徐良君法官與他的書記員康立清,辦公電話基本上打不通,很少數幾次打通後,隻有一次法官徐良君態度比較友好,比較有耐心,其餘時間要麽不高興,要麽在忙著話語匆匆;答複都是給你查查再給你回電話,或者案件移送是書記員負責,幫你問問再回電話,結果往往再無音訊。書記員態度總的較好,但也不容易找到,電話打通後,問到案子移送情況是,也是說給你查查回話,或問問法官再給你回話,感覺互相推諉似的。

這期間,從他們處依稀獲得的信息是:

因為第三人北京百年瑞祥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一直不簽收法院通知,通知不止一次被退回,徐良君法官曾兩次親自上門,但沒找到北京百年瑞祥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辦公地址,“也許是搬家啦!”徐法官這樣給我說。

然後他說再和他們聯係,“我盡量不發公告”。

事實上,北京百年瑞祥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注冊辦公地址在北京市海澱區車公莊西路33號8號樓241號房間,也就是《人民畫報》社的辦公樓,隻不過在該社主樓相連的配樓,一般人不熟悉確實找不到配樓入口,因為主樓與配樓過去走道是通的,現在封閉了,去配樓需要從主樓旁邊走,沒去過的確實想不到。但是如果找門衛打聽應該告訴的。除非有人事先給門衛打招呼,有法院來人找241就別告訴他,當然,這僅僅是猜測。

這樣一來,時間就耽擱了。這還不算,後來據徐良君法官說,書記員康立清因為懷孕生孩請假半年,結果案件材料就耽誤在她那裏沒移送,我不太相信,因為她生孩子工作可以移交啊,但法官徐良君親口告訴我,我也不好提出懷疑。

因為工作忙,我也不是一直盯著這案件,而之所以沒有請律師是這案件太小,不足掛齒,沒必要別人代勞。更重要的是,我想親自體驗中國法院處理法律事務的整個過程,所以,案件自始至終沒有怎麽托關係找人,我想看看,在毫無“背景”的情況下,一般老百姓進行維權訴訟,都是什麽樣的際遇。

大概在2014年4月,我曾經給海澱法院副院長宋魚水寫過一封投訴信,但沒有音訊。之前,我在微博上給中央政法委宣教室副主任陳理發過信,但他也隻是回複一個笑臉。

當我忙過一陣,才想起此案,然後就再過問一下,這樣斷斷續續,時間就拖到了2014年下半年。終於,通過有關途徑,獲知2013年5月,此案已經移送北京一中院,但卻一中院答複沒有我的案件。

 

 

              “輿論監督”發揮作用?

2014年10月的一天,我決定親自前往海澱法院找法官徐良君,到了辦事大廳,一個接待我的負責人看過案件信息後說,你這個案子問題很大——他的意思是這案件時間拖了這麽久,已經很不正常了。於是,他趕緊安排人替我打電話找主審法官來給我作答複。

不久,法官徐良君來到大廳,先是表示歉意,然後說,案件先因為書記員生孩子請假擱置,去年移送一中院後被退回(大概因為沒有對第三人發布公告)。現在正在公告程序中,大概在還有一個月左右就到期,屆時給我來電話。然後,給我了新書記員姓孟的電話號碼。

 

11月份,我給孟書記員去電話,她表示這個案子不是她經手的,讓我找徐良君法官,我告訴她是徐法官讓我聯係她的,於是她表示需要和徐法官了解案件情況再回複我。之後依然沒有回音。

後來幾天,我再次分別打他們電話,孟書記員電話接通後,我再次說明來電原因,這次她告訴我當晚她和徐法官都在辦公室加班,讓我晚上7點左右致電徐法官辦公室,結果,晚上兩人的辦公電話都無人接聽。

那個以前的書記員康立清,生孩子回來上班後已經榮升法官,我給她打電話時,接電話的書記員說康法官不在,表示會轉告我的通話內容讓她給我回電話,當然,又是毫無回音。

大約2014年12月下旬,法官徐良君給我來電話說公告程序已經結束,正準備移送北京一中院,待移送後給我打電話,此後,迄今為止,再無音訊。我考慮到他很忙,年底年初都沒有去打擾他。

大概在2014年年底吧,我跟一個朋友打電話,他是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南方都市報》北京記者站前首席記者,我本來意思是讓他去幫我過問一下這事,但我沒想當時他已經是年薪百萬的大律師了,所以肯定不願意花時間忙我這事兒。他騙我說:“大哥,如果請律師代理要五千元(其實兩千元就行),你還不如寫篇文章放網上引起輿論關注,敦促他們呢!”我當時有事,就沒寫。

到了2015年4月,我聯係北京一中院查詢案件,但一中院現在取消人工查詢,改為網上實名注冊查詢,注冊登記折騰半天後,查詢案件需要案件編碼,可我沒有這個編碼,隻好給徐良君法官去電話,可始終沒人接。

於是,就這樣一直沒有消息。

 

 

2015年5月25日,哥在自己博客中國專欄上發文批評海澱法院。

 

 

於是,2015年5月25日,我寫了一篇文章貼在我博客中國專欄上,不知道是不是因為這篇文章的因素。

2015年7月的一天,北京一中院通知二審開庭日期,但開庭後《老字號品牌營銷》雜誌社缺席不到(實際知道必輸不贏)。法庭依然按照既定程序審理案件,並於2016年1月8日做出民事裁定:

《老字號品牌營銷》雜誌社撤回上訴,就此,2012年12月27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生效。

判決《老字號品牌營銷》雜誌社向我一次性支付2011年2月12日——2011年6月30日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14559.26元。

……

 

 

 

 

但是,在北京一中院做出民事裁決書後,遭遇《老字號品牌營銷》雜誌社拒絕提供組織機構代碼,導致法院無法從其銀行賬戶強行劃扣對我的補償,於是,隻能中止執行——當然,今後條件具備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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