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後,“留置”取代“兩規”

來源: FionaRawson 2024-07-03 18:06:44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4394 bytes)

不知道具體實施上差別多大。

由於警察的留置盤問期限隻有短短的24-48小時,這肯定不適合監察委員會的辦案模式。監察委員會采取的留置措施,將可能類似於原來“雙規”“雙指”的期限。“雙規”“雙指”期限並沒有明確的單獨規定,而是和辦案期限高度重合,原則上不得超過辦案期限。紀委機關的調查期限一般是三個月,監察機關的調查期限一般是六個月,必要的時候可以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監察機關發現采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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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湯不換藥:) -可能成功的P- 給 可能成功的P 發送悄悄話 可能成功的P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7/04/2024 postreply 15:4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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