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引兒【長篇】(四十七)

四十七,喪心病狂

經過對歹徒在多個現場遺留的衣褲找多人試穿,確定身高應是1.58米左右,體態較瘦;另外兩名歹徒身高分別為1.72米和1.68米左右,體態中等。

在大麵積的排查中,警方獲得一條極有價值的線索。1997年8月21日淩晨3時,零公裏鎮姚莊村聶小建家遭5名蒙麵歹徒搶劫,作案方式與“8.4”係列案相似。歹徒臨走時,其中一人問:“刀在哪兒?”另一人隨口答說:“給張建了。”隨即一個小個子歹徒上來打了應答者一拳。

像這種下意識的問答所說的名字極可能就是真實姓名。於是,警方各種查找這個“張建”,結果還是竹籃打水一場空。

一眨眼,兩個月過去了,天氣已經轉涼了,但是有價值的線索仍然沒有取得突破性進展。三中隊在10月5日和6日開會。

大家分析歹徒應該是對受害人並不了解。雖然“3.8”案件中歹徒說出了秦樂啟家鄰居姚根煥的名字,也說出了秦家搞氰化池3年了之類的話語,但這極可能是殺害馮金嶺之前從馮金嶺口中得知;雖然歹徒侵害的目標多為村邊、路邊有氰化池或混汞碾的人家,但除王鐵成家外,確無一家是真的富戶,歹徒作案多起,所獲卻明顯不很多。這說明他們是在案前簡單踩點。逃跑路線也說明了這一點。

兩天案情總結會議結束後,警方又出動了。一批隱案漸漸顯露出來。刑警三中隊了解到1997年8月27日,零公裏鎮古西村曾發生過一起蒙麵入室搶劫案,案犯逃跑的方向是牛頭塬。牛頭塬是一片高塬,形狀像一隻牛頭,嵌入零公裏地區。“97年8.27”、“98年3.2”、“3.31”、“7.23”案犯的逃跑方向都是牛頭塬。刑警大隊三中隊韓隊長帶人在塬上找到了擰成一團的10多雙襪子。雖然時隔了一年,“97年8.27”的受害人還是辨認出了是他家被搶物品。在塬上搜索時,偵察員還發現了一個小窯洞,裏麵有玉米稈鋪地,還有在“8.4”係列案和“8.14”係列案多個現場出現過的陝西產金絲猴煙盒。塬下有一條長達10公裏的深溝,當地人稱之為鐵溝。鐵溝雜草叢生,人跡罕至,但偵察員卻在溝裏找到了一些方便麵袋和火腿腸衣,這顯然不可能是當地農民所留。

在牛頭塬下西橋村的一個老漢家門口有一條小路,是上牛頭塬和進鐵溝的必經之路。這個老漢向專案人員反映,他曾多次見過3個人在深夜或淩晨從他家門口路過。其中有一個小個子,不足1.60米。很快,一個重點嫌疑人浮了上來。陝西省山陽縣人劉明孩,24歲,吸毒,身高不足1.60米,與一湖北人和一四川人結成團夥,有盜搶史。牛頭塬上潼川縣北頭鄉西馬村有一年輕女子,丈夫因銷贓被判刑後,成了劉明孩的姘頭。這使人聯想到“8.4”係列案件曾有小護士美容霜和一些女人衣物被搶。劉明孩在零公裏有出租房卻不常住,有人反映他有一件與“3.8”案件馮金嶺家被搶走的式樣相同的黃色夾克衫。圍繞著劉明孩展開工作,有人在“7.20”案發前在附近見過他,也有人在“8.4”案發前兩天見他騎一輛摩托車帶著兩個人在“8.4”案的廟莊村出現過。10月17日,警方在文峪金礦21公裏處將劉明孩抓獲。經過審訊及多方麵查證,劉明孩其他盜搶犯罪的事實被查證。但此人不是令潼川警方要找的那個"小個子"。

“屋漏偏遇連陰雨”。正當潼川警方焦頭爛額之際,陝西渭北地區再度發案。1998年11月6日淩晨3時左右,陝西省富平縣流曲鎮流曲村29歲的村民孫渭南家開的路邊小賣部被歹徒挖洞入室,一家三口被殺,現場又出現了熟悉的N字。

11月8日淩晨3時左右,陝西省蒲城縣椿林鎮嶽光村呂振忠老兩口被殺死在自家的小賣部,同樣也有血淋淋的N。

以上兩案均是就地取材、挖洞入室,用鈍器擊打受害人頭部後用菜刀切頸。兩個現場都提取有4孔和兩孔的蒙麵布,四孔為燙製,兩孔為割製。

11月9日淩晨3時,同是在蒲城縣,東陳鎮老堡村王金城家又發生了驚心動魄的一幕。罪犯從大門下取掉門坎鑽入院內,撞開東屋,持斧頭、钁頭、菜刀和木棍擊打王金城的兒子、兒媳的頭部。睡在西屋55歲的王金城和老伴焦麥玲聽到異常動靜,剛起身開門,3名蒙麵歹徒一擁而上。王金城老兩口奮起反抗,回娘家探親的王家大女兒王紅霞也投入了這場生死戰。混戰中,王紅霞奪下了一個小個子歹徒的斧頭,並砍傷其頭部,歹徒見狀不妙,倉皇逃走。王金城的兒子兒媳頭部重傷,王金城老兩口均受輕傷。

“11.6”、“11.8”搶劫殺人案發後,陝西省公安廳集中和抽調了萬餘名警力部署在富平、蒲城一帶進行大圍捕。陝西省武警總隊也調集了500餘全副武裝的精良部隊增援地方。西安市公安局的警犬隊也進駐了這一地區。當警方接到王金城家的報案後,立即大麵積封鎖了道路、橋梁、車站、碼頭,進行搜捕和排查。令陝西警方難以置信的是,這邊的搜捕排查正在進行,11月11日淩晨3時,在包圍圈外的陝西大荔縣柏士鄉王家村又發生了一起手段完全相同的血案。以上四案被陝西警方稱為“11.6”係列殺人搶劫案。

潼川警方獲悉“11.6”係列案後,趕赴渭北,了解情況。之後的結論是:“8.4”係列、“8.14”係列、“11.6”係列均為同一犯罪團夥所為。(待續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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