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關於雙規的法治精神一直都有爭議,就是變相軟禁。當前隻適用於黨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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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是2004年。

2005年5月底,中央紀委辦公廳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分別下發中紀辦發〔2005〕7號和中辦發〔2005〕28號文件,主題都是“完善查辦案件協調機製,進一步改進和規範‘兩規’措施”,規定了措施適用對象,並第一次對“兩規”時限加以約束,即“不得超過案件調查時限”。如延期則麵臨更嚴格的審批程序[4]

2012年,中央紀委印發《中央紀委關於使用“兩規”措施的規定》[4]

經過規範後,“兩規”“兩指”措施的使用有了比以往更嚴格的限製。“兩規”隻能由紀檢機關使用。縣級以上(含縣級)紀檢機關和地市級(含地市級)以上紀委的派駐紀檢組,黨和國家機關內設的處級以上(含處級)紀檢組、國有大型企業、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的紀委(紀檢組)有權使用“兩規”措施。縣級以下紀委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認為確有必要使用“兩規”措施的,應經縣級以上(含縣級)紀檢機關批準並派人員指導。“兩指”措施必須由縣級以上行政監察機關決定,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包括調查人員個人均無權決定[6]

2018年深化國家監察體製改革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廢止,“兩規”、“兩指”同時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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