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的核心,是製約各個民主選舉結果

看到"別扯了,美國憲法隻字未提民主”的題目後,覺得有些話要說,故成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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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中沒有提及"民主"的具體字眼,但它說的事情,卻全是與民主的結果相關。它清晰地表現出美國的建國者們對民主的深刻認識與極度的不信任(民主的結果)。在詳細地論述了"集權與民主"各自的特點後, 美國國父之一 /人稱"憲法之父”的 James Madison 沮喪地說,民主隻是"兩害相權取其輕"的無奈選擇。
管理國家就是做決策。決策隻有兩種方式,集權或民主。剛剛趕走了集權的象征(英國國王), 13個相互獨立的州的聯盟隻能是共和的現實,讓美國的建國者們隻有"民主"可以選,於是,就捏著鼻子選了"數人頭/民主"的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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恰恰是因為這一無奈的選擇,讓他們"以防止民主選舉的結果被濫用"定為"憲法的重點"。"別扯了,美國憲法隻字未提民主”一文中,作者給出了大眾化的解釋,"美國憲法的精髓不是民主, 而是對權力的製約。 也就是說, 要管住人!"
這麽說沒有錯,但有些不準確: 憲法不是單純"要管住人", 而是要製約"某個聯邦政府職位"的權力(authority)。某段時間內這一職位的占有者權利,除了與職位緊密相關外,還是某種相關"民主程序的結果"。因此,憲法要製約的,是民主結果。
民主(結果)就是多數人說了算,這讓社會中的天然少數/弱者,非常容易成為多數人/強者謀取利益的犧牲品。通過限製"民主結果"。憲法達到了"保護少數/弱者"。 各州不分大小,都有兩名聯辦參議員的憲法規定,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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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政府由最高法院/國會/白宮三個獨立的機構組成。三個機構相互製約/平衡 (check and balance), 隻有憲法定義的美國政治結構的特征。
國會中來自各州眾參議員 (總數超過600人)出自各州獨立的民主選舉,總統來自全民選舉,他們都是民主程序的直接結果;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是總統提名/參議院審議的結果,是民主程序的間接結果。
這樣看來,美國憲法定義的"三權分立/相互製約/相互平衡"的特征的核心(實質),就是各個民主結果(直接/間接)之間的"相互製約/相互平衡”。
建國者們不相信民主的結果,但又必須依靠民主的結果。以限製民主結果的危害性為著眼點,他們設計了當下的美國政治結構: 讓各種民主結果相互打架,兩派(多派)俱傷後,民主的(負麵)結果就降到了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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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美國憲法中沒有對"民主"的字眼,但它恰恰就是規定各個"民主結果"關係的政治文件。
這讓這篇文章的題目著重強調"美國憲法中根本沒有【民主字眼】,給人【文章作者沒有看清美國憲法的實質】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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