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公司治理案例(1)安然的倒下:教訓與思考

本世紀初,發生了兩件震動資本市場的大事。一件是安然與世通先後爆出財務欺詐醜聞,最終倒閉,公司高層也被起訴。另一件是《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SOX)的出台。該法案對上市公司在財報披露,內部控製及外部審計等方麵提出更嚴格的要求。

安然的倒閉不僅使投資人和債權人蒙受巨大損失,也給員工帶來沉重打擊,他們失去工作。更為痛心的是,員工401(k)賬戶中投資在安然股票的占比竟高達60%。隨著公司破產,這些退休養老金也化為烏有。

2001年注定是不平靜的一年。8月,安然的一位副總致信董事長,提醒公司存在嚴重的財務問題;10月,SEC 對其財務狀況展開調查;11月,安然不得不重新修訂其1997-2000的財報,並承認利潤曾被大幅虛增;到了12月,股價從前一年約90美元的高點暴跌到26美分,最終申請破產保護。

那麽,這一切是怎麽發生的呢?

安然起初從事能源產品的生產和運輸,經營平穩增長。然而,管理層不滿足於當時的成長。

在1990年前後,安然開始著眼於轉型,逐步從一個傳統的能源企業向能源產品的中介轉變。轉變後更像一家金融企業。但由於遊說成功,再加上當時政策放寬,安然並未像其他金融機構那樣受到更嚴格的監管。

安然的目標是不僅要做好,而且要做得最好,特別是要在短期內做到最好。然而,它的經營模式與當時的大環境,都不能讓它快速實現這一目標。再加上大舉投資海外的項目效益不佳。於是,安然選擇了另一條路—通過財務造假來粉飾業績。

安然的財務欺詐涉及三方麵。

第一,安然使用大量衍生金融產品來進行風險管理以及投機性交易。這些產品采用按市價來計價(mark-to-market)的會計處理:隨時查看市場價格,如果上漲,就確認為盈利,反之則確認損失,即使沒有實際的現金交易。

問題是,安然的許多自創的衍生產品並沒有市場價格,隻能依賴經濟模型來估值。安然通過調控模型(假設,參數)來人為提高這些產品的估值,也就間接操縱利潤了。

對於那些長期交易合同,安然也用類似的手法來操縱估值,進而影響利潤。

第二,安然擁有數量眾多的關聯實體。其中一種叫做特殊目的實體(Special Purpose Entity,SPE)。它由企業(母公司)為特定目的(如融資)而設立。在滿足若幹條件時可以不並入母公司的財報。其中關鍵的一條,是這個實體至少有3%的股權,且要由獨立的第三方持有。

為了不把巨額債務放在財報上,安然讓這些 SPE 承擔融資任務。為滿足3%的股權要求,安然的 CFO 設立了兩個合夥企業,作為這些 SPE 的投資方,從而把這些 SPE 排除在安然的財報之外,相應的債務也就沒有出現在安然的財報中。

後來披露顯示,安然與這些 SPE 交易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虛增利潤和資產,隱藏負債。

然而細察下來,那兩個由 CFO 控製的合夥企業根本算不上“獨立”的第三方。因此這些SPE 本應被納入安然的合並報表。

第三,一些可能給安然帶來重大潛在損失的事項沒有完全披露。

會計製度要求企業財報需要披露重大事項或可能帶來重大風險的內容。比如,尚未履行的合同,潛在的義務,以及未來不確定性可能導致的損失。另外,與關聯方之間的重大交易也要披露。

安然並沒有披露相關重大事項,或隻是模糊提及,但沒有詳細的信息,例如涉及金額。

那麽,安然的內部和外部的監管沒有發現這些問題嗎?

在內部,董事會設有各種委員會,其中一個很重要的是審計委員會,負責監督財報和審計。文件顯示,2000年,這個委員會與安達信會計事務所及公司中層經理開過若幹次會議,但是並沒有觸及任何實質問題。

在外部,大的債權人(銀行)和大股東(持股5%的金融機構)均沒有對安然提出質疑。

那時,安然作為敢於創新的明星企業,把自己塑造成新經濟的代表,用互聯網開展能源中介業務;獨創衍生金融產品來管理風險與交易。也許是這些光環,讓人們很少對它提出疑問。

這裏得到的教訓是,我們不能指望有一個“超級監督者”來對企業明察秋毫。製度層麵,外部監管,內部治理與控製等需要一起來努力。

會計事務所在這裏起到什麽作用?安達信負責審計安然的財報。然而,在2001年10月,它銷毀很多與安然有關的文件就說明了一切。

會計事務所的信譽和口碑是它生存的基石。在安然事件中,安達信的名譽受到極大破壞,解體也就在所難免。

一個反思就是審計的付費模式,即企業直接付費給負責審計的事務所。更何況該企業往往與同一事務所還有其他業務往來(如谘詢業務)。試想,你會去批評你的金主嗎?這種付費模式天然削弱了審計獨立性。

後來出台的 SOX 法案為強化審計獨立性,提出一些新要求,比如審計合夥人輪換,限製非審計服務等。

最後一個就是,安然用公司股票而不是現金來匹配員工 401(k)的繳費,同時不斷鼓勵員工投資於本公司。結果,401(k)賬戶竟有60%集中在安然的股票上。可以想見,當安然破產時,它的員工受到多麽巨大的打擊。

對於將退休養老金投資於本企業,政府雖然有10% 的上限,但那是對 defined benefit 計劃的要求,並不適用於 401(k)。所以在投資時,分散風險還是必要的。是否要將大部分401(k)投到你任職公司的股票上,還是要三思。

(主要參考文獻:Bratton,W.W.,2002. Enron and the dark side of shareholder value, Tulane Law Review 76, 1275-1361; Enron scandal and accounting fraud: What happened? by Segal, T., Updated Jan. 02, 2026, available at http://www.investopedia.com/updates/enron-scandal-summary/; PUBLIC LAW 107–204—JULY 30, 2002, available at https://pcaobus.org/About/History/Documents/PDFs/Sarbanes_Oxley_Act_of_20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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