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最高法院有的隻是對憲法的最終解釋權,不幹涉具體案子的判決
2) 既然法官是個永久性的位置,那麽法官為什麽要放棄他認為的正確的解釋,而去違背自己對上帝的承若? 美國曆史上的大法官應該都是基督教的信仰者(沒查過)。如果哪一天有一個無神論者當上了大法官,那麽這個製度可能就要改寫了。所以美國人總要說 願上帝保佑美國。隻有當一個國家的70%的人是有信仰時,它的法律才有意義,否則就是裝飾。
3) 隻有當4:4票時,那個九分之一票才要起關鍵性一票的作用。這同時也說明二種不同的解釋都有一定法律的合理性。你不能說他有偏護。而其它的比例的話他那一票就無關緊要了,
暫時就想到了這些,想到再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