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點滴(20):與生俱來的自由

美國點滴(20):與生俱來的自由

蔣聞銘

 

法製社會的自由,是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之下的個人自由。現代社會的法律,對一個人什麽能做,什麽不能做,有嚴格細致的規定。法律沒有規定不能做的事,個人就有做的自由。憲法規定能做的事,就是你與生俱來的權利。美國社會的個人自由,第一條,是言論自由。 這是美國憲法的第一修正案,第二條,是擁槍的自由,這是憲法第二修正案,接下來,是結社罷工示威遊行,還有憲法第五修正案,在哪兒都有不說話,不回答問題的自由

個人自由的根本保障,是分權製衡投票直選的民主製度。專製獨裁的體製下,法律法規,是當權者的意誌,可以隨便改,隨時改。所以集權統治下的個人自由,是空話。中國現在也有憲法,憲法裏也寫著個人有言論集會罷工遊行的自由。但是你在互聯網上說政府的壞話,輕的,微信封號,嚴重的,派出所請你去喝茶。這些個人自由的條文,不過是獨裁政權粉飾門麵的虛文。

美國的法律,分三個層次,第一層,是憲法和放在一起的二十七個修正案。這是美國憲政的根本。政府官員,從總統到一般的軍人公務員,入職前都必須宣誓效忠憲法。美國憲法可不可以改?可以。 但是修改憲法,先要在參眾兩院以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然後再經過四分之三的州的州議會確認。舊文明的集權體製,用同樣的標準去修改憲法,不難。但是在美國,要修憲,除非絕大多數民眾同意,否則沒有可能;第二層,是一般的法律,必須參眾兩院多數通過,總統簽字同意;第三層,是行政部門根據法律定的執行細則。

任何人對第三層的執行細則不滿,都可以去聯邦法院提告。法院受理了,第一件事,就是通告全美國停止執行有爭議的細則,官司一級一級往上打,最終的結果,是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第二層,一般的法律,你也可以去告,說某條法律違憲。這樣的提告,也有成功的時候。比如上世紀七十年代初,兩院和總統,都同意降低法定的選舉年齡,但是聯邦最高法院不同意,說這樣的事,用這樣的法律門檻,過於輕率,不能算。他們說不能算,就不算。怎麽辦?要推翻最高法院的裁決,有兩個辦法,一個是他們自己推翻自己,一個是修憲。美國憲法第二十六修正案,降低選舉人的年齡,就是這麽來的。

美國到現在,立國二百五十年不到,一共通過了二十七個憲法修正案。前十個,放在一起,是人權法案,是憲法的附件, 後麵的十七個修正案,第十八和第二十一不能算。1919年通過了禁酒的第十八修正案,行不通,所以1933年又通過了第二十一修正案,取消第十八修正案。通過法律禁酒,可以理解,但是居然修憲禁酒,禁了又改回去,算是民主社會知錯必改的例子,也是趣聞笑話。

五年前,在美國的中國人,拿美國的自由平等博愛當口號看,其實是蠻自然的。但是經過了中國政府胡作非為的清零防控,現在這樣想的人,應該少了許多。利用中美兩邊的身份,兩邊得便利,一點毛病都沒有。但是,在真正麵臨放棄美國的時候,絕大多數人不會選擇放棄。這個不放棄,根據不是抽象的道德考量,而是具體有形,看得見摸得著的現實利益。自由民主,個人自由,對生活在美國的每個人,是實實在在的現實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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