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陪審員之路:情感與理智”中,起訴方證人逐一登台,陳訴證詞。我的腦海產生出一幅清晰畫麵—在一個月黯雪驟的淩晨,被告拉著被偷盜的拖車來到了麥當勞的停車場,剛好被人民警察逮了個正著。我深信,法網恢恢,疏而不漏,肇事者終將被繩之以法。
接下來是一直沉默著的被告本人出場了,他立身走向法官,舉起右手宣誓,其之所敘都將是真實的、準確的。
被告的自訴
被告正是坐在拖車駕駛座上的那個“人影”,一個大街上的尋常形象。如果說特點的話,就是他說起話來嘴裏像含著一口水,含糊不清。他走到證人席上,不慌不忙地先從桌上端起水壺,往紙杯裏盛上水,然後緩緩地開講他的故事。我的目光緊緊地追隨著他,想從他的一言一行中探出蛛絲馬跡。
“我是樓房管理員,樓區的裏外維修是我的職責。我一直在考慮買一輛拖車,這樣會方便存放各種工具和儀器。我在朋友圈裏廣而告之,盼著有好運氣。2月21日晚,多年未謀麵的小學同學C聯係了我,問我是否還對拖車感興趣?他手中剛好有一輛待售拖車。我太興奮了,當即就約定次日看車。第二天一早,我們在公園門口見麵。我對拖車很滿意,先給了他 1000刀。他遞給我車牌,卻沒有車的許可證(Title)。我們商議,C 先回家去取許可證,然後與我在麥當勞碰頭,我再補上餘款。這不,我正在車裏打盹呢,警笛就響起來了。”
半截殺出個“C同學”?還有Title? 這劇情這麽個走法?我開始懵圈了。
這時,法官發出指示,今日的聽證到此為止。退庭後,陪審員不得和任!何!人!討論與此案相關的任!何!事!不能上網搜查被告的信息,不能到麥當勞實地考察……你未來所有的決定將依據法庭上展示的內容,而非其他來源。
此刻,我所有的糾結都集中在這個突然蹦出來攪和的“C同學”身上了。明天,C將給我們講述怎樣的一段故事?
次日開庭。一如既往,所有的陪審員在所有的時刻都是一臉嚴肅。法官倒是微微一笑,宣布進入終結辯論環節(Closing Argument),雙方律師將集中闡述案件證據問題,說明其認為己方已證實的、利於自己當事人的證據,以及其認為對方所沒有證實的證據。
“C同學”呢?我用目光橫掃法庭的每個角落,根本沒有“C同學”!我愈發困惑。
起訴律師的陳述:
代表起訴方的女律師,短發及肩,身著黑色的西服衣裙,職業而精幹。她精煉地概況了案情,請陪審團關注幾個問題: 證人的信譽度;人贓俱在的現場;誰是這場交易的獲利者?被告過往犯過三次欺詐罪的汙點;$1000元拿下如此完好拖車的可能性?
如果被告親自偷盜或者是同謀,自然難逃法網;如果被告藏有被盜車輛,同樣是違法行為。
關於“C同學”,她簡略帶過。警方曾給“C同學”打過兩次電話,對方拒絕交談。這使我大為詫異,我一直期待來自他的證詞呢。
辯護律師的陳述:
辯護律師的談吐和他的形象一樣灑脫,時常和陪審團目光交流,發言時麵帶笑容,然言語中含有銳氣。他認為,“C同學”是肇事之人,而被告則是受害者。他生動地鋪墊了這樣的情節:被告擺脫了三年離婚的陰影,準備重啟生活,買拖車就是追求新生的一種翻篇兒。他急於買車不假,他擁有了一輛被盜車輛不假,但他本人完全不知曉所得為贓物。否則,他怎麽可能行竊之後,在繁忙的街區招搖,並把車趴在人來人往的麥當勞門口一個多小時呢?
陪審團的審議:
接著,法官宣布進入陪審團的最終審議(Delibration)與裁決(Verdict)程序。
法官對我們的反複叮嚀是,作為法官,要遵守法律(Law);作為陪審團,要遵守證據(Fact),而且是法庭上展示的證據。二者一起決定審案的公正性。
我和另外11名公民最終組成了本案的法定陪審團。我們被一位執法人員領到隔壁小屋(Jury Room),展開了一場頭腦風暴。我們將根據庭審所獲證據,經過沒有時限的討論,對被告人作出裁斷, 從而決定其命運-有罪或者無罪(guilty or not guilty)。
我們神色肅然地圍坐在圓桌周圍,推選了一位前律師做首席陪審員(foreperson,主持評議並最終宣布裁決)。從眾人的熱議中, 我看出這是一個相當負責任的陪審團,每個人都知道我們的決定對另一個人的意義。同時,我也敏感地意識到,我們彼此對案件的看法大相徑庭。
分歧的焦點:被告是否知情他獲得的是贓物?如果是Yes,那他就是有罪的; 否則便是無罪。
我們中的很多人無法相信有前科的被告是無辜的。即便自己不是黑手或幫手,在如此一係列的操作中,他難道沒有對“天上掉下的餡餅”產生懷疑?急切想得到拖車的他怎麽會沒有發現車門有撬開痕跡?怎麽會沒有對拖車裏的一車子工具產生懷疑?為何無Title? 為何淩晨交貨?為何輕易相信有劣跡的“C同學”?
盡管疑慮重重,所有人不得不承認,警方沒有給我們提供有力的、全麵的證據,表明被告確鑿地知曉這是一輛被盜之車。我們甚至不知道“C同學”是否確有其人(也許他完全是被告的杜撰)。警方沒有對“C同學”展開任何調研,沒有對被告的陳述做任何真偽鑒別,甚至沒有展示拖車內那把撬鎖工具的圖片。
我的情感告訴我,他很可能就是那個“壞人或壞人之一”;我的理智提醒我,在刑事案件中,舉證責任(burden of proofs)在控方,警方必須毫無疑義地證明其案情。顯然,我們的裁決不能建立在依據有限信息而做出的推測之上。
陪審團的裁決:
理智戰勝情感,12人經過反複的辯論和認真的推敲,最終一致達成了Verdict。
在法庭上,當法官宣讀“無罪”的審判結果時,整個現場異常寧靜,所有人都麵無表情,包括被告。
劇終
當素不相識的我們彼此告別時,我們心中留下了遺憾。如果被告是無辜的,那麽他最終得到了清白,但嫌犯“C同學”卻依舊逍遙法外;如果被告的確是肇事者(之一),警方虎頭蛇尾的證據和匆忙結案的方式,使他得以金蟬脫殼。
所有情景現在回想起來,恍若演了一場電影。下圖為公開信息。
下圖: 最近看到的一幅名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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