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管製槍械不如管製子彈,基本上馬州蒙郡的做法可以為這個方式的佳例,目前蒙郡規定,你可以到室內射擊場練槍,但是你不能攜帶任何未用完的子彈離開,所以你可以合法擁有槍枝,但是你不能輕易買到子彈,(蒙郡現在還容許你可以在商店中個別購買作為家用),但是已經有郡議員建議禁止這麼做,然而好笑的就算立法成功,是一般人可以到其他郡去購買,所以相對的立法需要由州易院去做.
然而如果聯邦政府可以推動類似的法案,這個法案可以保證日後一般槍枝持有人仍然可以合法擁有槍械,但是不能任意取得或是屯積大量的彈藥來進行瘋狂濫殺的行為,事實上這比限製使用大裝彈量的彈匣更有用,在此同時政府可以高價收購使用過的彈殼,賣給金屬回收商,所以一般人不能購買彈殼來自行裝填火藥重復使用.
(B)至於長槍的部份,可以限製槍支持有人一年隻能購買不超過 100 發的子彈,良心說,除非是職業獵人,一年一百發對於喜好打獵的人應該已經足夠,良心說,這雖然不能完全防止類似於"新城"的案件再度發生,但是至少對於如果類似案件的發生,槍手不會有上千發的子彈可以任意掃射,同時在馬州蒙郡,郡政府逐漸將已經開發的公有獵場改變成隻能使用弓箭,這樣,一般真正想要打獵的朋友會去較遠的山區,所以對於執行勤務的員警,對於攜帶長槍接近市區的人可以有理由進行盤查.(這樣可以避免 ACLU 對於憲法第四修正案的爭議)
同時一個建議是對於擁有長槍的居民開爭強製的守獵執照稅,所以無形中減少一般人對於擁有長槍的興趣,這樣也方便地方政府對於長槍擁有者進行控管,避免心理不正常的人可以合法取得槍枝.
(C)最後是槍展的部份,聯邦政府應該與州政府合作立法嚴格管製現場交易的情況,任何交易都必須透過當地商店來進行,這樣給予政府有足夠時間對於槍械購買者進行背景調查. 同時任何槍展禁止買賣彈藥,這樣就杜絕了任何人透過槍展購買與屯積彈藥.
原則上美國就算是現在完全禁槍也不可能完全禁絕已經流入民間的槍枝,但是禁售彈藥,或許可以防止類似於"新城"或是"柯倫板"的殺碌事件再度發生. 因為根據過去的經驗這一類犯罪的犯罪嫌犯多半是臨時起意犯案,所以或許他可以找到方式買到槍或是取得父母的槍枝,但是如果無法獲得足夠的彈藥,就算是犯案,所能造成的傷害也有限,同時也給予警方足夠的機會可以及時反應,減少所能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