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1萬多用槍殺人的罪犯絕大多數殺人之前都是響當當的良民,他們買槍原始目的也是響當當的為了自慰。
除了職業罪犯,毒梟,走私,人販,之流,絕大多數罪犯也就是機會罪犯。在他們犯罪前一分鍾都可以毫不臉紅地宣稱自己是良民,自己是共和國的好公民,自己是好父親,好母親,孝順兒子。
他們有槍和沒槍的區別就是有槍的膽子就大了,覺得自己是somebody了,可以控製別人的生命了,可以左右別人了。一旦這種感覺遭到威脅,他們把平時偶爾冒出來的邪惡想法付諸與行動,扣動扳機,千分之一秒以內發現自己成了罪犯,而另一個人的生命也就消失了。
槍壯膽。不錯。但,為什麽壯膽?是不是因為槍危險,可以致命?要用死的威脅來控製別人才是持槍的目的。
這點上,良民,罪犯都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