譴責不誠信是對的,哪怕譴責者本身也有不誠實。


人之初,性本惡。人有自己牟利的動物本能。但是人又是有智力的社會動物。能夠思考,就有了長遠的利益。群體生活,就有了合作的要求。誠信,規則,法律的存在和要求都是為了群體的長遠利益。這樣才能夠使利益最大化。所以誠信本身就是最大的貪婪。誠信和欺騙都是為了利益。是長遠和短期利益的矛盾。是群體和個體利益的矛盾。

譴責乃至打擊欺騙,就是為了維護群體的長遠利益,維護譴責者個體的長遠利益。為了自己的利益,打擊破壞者是理所當然的。同樣,為了維護自己的短期利益,設法欺詐也是理所當然的,隻不過要準備好被理所當然地打擊的後果。在利益的互動中,和歇共進。

如果限定隻有沒有欺詐的人才能譴責欺詐的人,這種泛道德高尚化的精神虛空,反而會導致社會崩壞,道德流失。因為道德不是利益的對立麵,恰恰相反,道德是利益的代表。絕對不欺詐的人是絕對不顧及個人利益的聖人,這種人隻存在於傳說中。而且沒有自己利益的人,他/她有譴責什麽顧及自己利益的人,根本不關你事,你又沒有利益在其中。其結果就是大家都更加欺詐,更加注重短期利益,而所有人的長期利益都被破壞。

所以,譴責不誠信是人人要做的,是維護你長遠利益的。至於你是否也有不誠信,那是另外一個案子。你是否在那裏是被告,不決定你是否可以在這裏做原告。一碼是一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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