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兩天我問個fitness合同糾紛問題。我鑒合約時很明確問過sales以後能否提前cancel,得到肯定答複我才簽字的(還說有cancelation fee,為過去的每個月再多交十塊錢等。如果sales沒說過,我也不會記得多交十塊錢這一細節)。但現在看到的合同上(前天他們email了一份原合同)沒有這些條款。隻有自認栽了。現在sport & health 因我信用卡過期charge不到錢而找我要錢。(前三個都自動從卡上劃錢走了)
但有一細節不知能否為我所用。合同上的名字用的名字是我自取的nickname, 不是我的legal name. 當時sales看過我的駕照,試圖把我的名字念出來。我當時便問在membership卡上能否印上在office裏用的英文名。後來連合同上的名字也是英文nickname而不是legal name. 也用nickname簽的。
既然甲方耍流氓,我是否也有機會耍一次流氓呢?合同上印的名字不是我。不知這是否可行。
技術問題:
如果賴帳,合同上名字與legal name 不一致,這事還是能上我的credit report嗎(I don't know how the credit report works...)
如果最終被sue, 應該是nickname 被訴,這與我無關,不是嗎?
如有與合同糾紛有經驗的能提供建議,大大地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