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認定桑蘭指控大多為濫訴或受罰
新華社紐約11月24日體育專電(報道員 李大玖)桑蘭跨國天價官司的助理法官詹姆斯·弗朗西斯21日向主審法官遞交了報告與建議。紐約中美律師協會總裁黃陳熒女士在解讀這份法律文件時說,助理法官已經認定桑蘭方的大多數指控都是濫訴(編者注:“濫訴”指的是濫用訴訟權利),建議對其給予懲罰。
弗朗西斯助理法官認為,在桑蘭方的十多項指控中,僅剩下3項暫時還不能百分之百地被認定為濫訴。這3項是:1,劉國生講桑蘭懶惰。2,劉國生、謝曉虹侵犯她的肖像權和姓名權。3,劉國生侵吞桑蘭基金。
黃陳熒說,助理法官認為,桑蘭告的十幾項中有3項或許會有一點點價值:其一,侵犯隱私權指控,稱劉國生、謝曉虹未經桑蘭同意,使用桑蘭的肖像或者名字牟利。根據法律,舉證的責任在原告方。桑蘭方必須要證明劉國生、謝曉虹確實使用了桑蘭的肖像和名字;確實未經桑蘭同意;確實獲利;獲利多少。其二,指控劉國生、謝曉虹侵吞1000萬美元社會各界給桑蘭的捐款。桑蘭基金在1999年為17萬美元,每月支付給桑蘭5000元人民幣的生活費,包括各種開銷,2008年7月轉交給桑蘭14萬,桑蘭卻說有1000萬美元被侵吞,法官對此感到迷惑。而且法官認為,從目前的資料看來,證據對桑蘭不利。盡管如此,助理法官仍舊給予桑蘭機會,要求她證明從她向法院遞交起訴書之日起(回溯)三年至劉謝將全部基金移交給她這期間(僅為3個月),劉、謝確實“偷”了她的錢;“偷”了多少?其三,起訴書稱“劉國生說桑蘭太懶,把劉國生找關係幫她找到的工作給弄丟了”,而且還喪失了新的工作機會。助理法官現在假設桑蘭說的都是真的,要求她提出證據。
黃陳熒說,如果桑蘭拿不出證據來證明其指控,如果這3條指控都毫無道理,如果明知無理還要告,那麽這3項也在被懲罰的範圍之內。
她說:“現在不是懲不懲罰(的問題),而是罰多少錢的問題。助理法官的意見是等案子都清楚了(後),一並計算罰款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