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政策規定
(一)1982年,勞動人事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中國銀行、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獲準出國定居的退休、退職人員待遇問題的通知》第1條規定:“出國定居的退休、退職人員,每半年需提供一份由我駐外使領館或者當地公證機關出具的本人生存證明書。由公證機關出具的證明,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居住在尚未和我國建交的國家的,須經駐該國並已與我國建交的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方為有效。支付單位,憑上述證明,按期支付應得的款項。”1984年,上述4個部門又出台了《關於獲準出境定居的退休、退職人員待遇問題的補充規定》。
(二)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31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第17條第2款規定:“離休、退休、退職的歸僑、僑眷職工出境定居的,其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照發。”
(三)1992年,國務院僑務辦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勞動部、財政部《關於歸僑、僑眷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因私事出境有關待遇的通知》第2條規定:“歸僑、僑眷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因私事出境無時間限製。如出境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從第十三個月起,每年應向支付離休、退休費和退職生活費的單位提供由我駐外使領館或當地公證機關出具的本人生存證明書。由公證機關出具的證明書,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居住在尚未和我國建交的國家的,須經受委托駐該國並已與我國建交的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方為有效。支付單位憑上述證明,繼續支付離休、退休費和退職生活費及各種補貼。”
(四)2001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工作的通知》第6條規定:“出國定居的離退休人員,每年向負責支付其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一次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居住證明。”
(五)200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對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進行領取養老金資格協助認證工作的通知》第2條規定:居住國外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的資格認證,可按照原來的認證辦法進行。
二、有關中國領事的具體做法
根據上述現行規定,中國領事為協助上述當事人向中國內地原工作單位領取養老金,應為其辦理相關證明:
(一)證明形式與領事規費。2007年4月1日之前,中國領事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為其出具“生存證明書”或“健在公證書”並收取相當於人民幣40元的規費。自2007年4月1日起至今,中國領事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為其辦理“健在確認表”並免收規費。
(二)申請程序。當事人原則上應親自向中國領事提出申請;如當事人年老體弱或路途較遠等,可依法定程序委托親友或當地華僑華人社團向中國領事提出申請;如確有必要,中國領事亦可親自前往當事人居所核實辦理。
(三)申請材料。當事人一般須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包括護照、居留證明等)、中國內地原工作單位頒發的證明(包括離休證、退休證、退職證等)以及其他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