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2年《排華法案》是違憲的種族歧視法律。移民法規定應該對所有族裔和膚色一視同仁,這才叫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其後1888年的Scott法和1892年的Geary法都是種族歧視法律,都是違反法製精神和違憲的法律。
如今這種法律依然存在。如移民配額應該是每年的總移民限額,而不應該分人種國別的配額,按照人種的配額違反“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製原則,正義女神的眼睛沒被有蒙上,而且稱坪灌水銀作弊。
Affirmtive Action 限製亞裔入學比例也是種族歧視政策。一個政策一族裔人種來衡量,而不是根據普適的規則,就是種族歧視政策。如果Affirmative Action是照顧非裔,也無可厚非,可以增加非裔入學比例,但這個增加不應該限製其它族裔的比例,其它領域可有這個比例分配?如國會議員代表性也沒有體現華裔的比例?政府高層管理也沒有體現華裔人口比例?何以入學要壓低亞裔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