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加州最高法院作證

一次,我去聯邦法院準備就一個動議進行口頭辯論。主審的Article III法官卻先長篇大論說不準我說話。我站起來問到,法庭的法律依據何在?正要引用條款,才說了句Under Federal Rule of ... ,卻聽那法官說到,這就是我說的,爾再多言,拖將出去。秀才碰上兵,有理講不清,我沒法,隻好坐下。當時法庭陪審席上還坐滿了實習的法律係學生,正在觀摩,法官得意洋洋。退堂之前,我站起來,又問了法官幾句,他編了個前後矛盾的借口。

 

之後,法官又屢次蠻橫枉法。我是沒法了。

 

於是同時向司法部、美國國會及聯邦巡回法院提出控告。給國會的信是寫給了奧巴馬。雖然他當時還隻是參議員、總統初選都沒開始,但跡象表明,他應該是民主黨的新領袖。他把我的文件轉給了加州參議員。給司法部的文件,被轉交給刑事組。給巡回法院的,也立了案,但卻遲遲不給我結論。我等了幾個月,給首席法官去函,要求解釋,隻說會依章處理。過了幾個月,此法官宣布辭去終身法官職務,由斯瓦辛格州長提名,去加州上訴法院。這是件很奇怪的事情,因為聯邦終身法官是很高的位置,應該比加州上訴法院高一級。

 於是我向加州最高法院遞交了一個文件,申請在此法官的確認聽證上作證反對。加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秘書是個韓裔女士,立刻給我打了電話,說是申請批準,非常友好。作證前,我通知了一些老美,表示要去聲援我。

可等到那天,我去到加州最高法院,發現沒有聲援者來,隻有我。老百姓都是怕事的,哪都一樣。

經過幾道金屬探測器後,進入了加州最高法院的聽證廳。我的天!裏麵擠滿了穿著高貴、年紀不輕、氣宇軒昂的人士,一看都是大人物。我認識的聯邦法官就有幾個。還看見被告律師也去了,八成是拍馬、祝賀來的。我一進去,馬上出來一位人士,說是加州上訴法院的,問我是不是老嶽,我說是,於是給我一份日程表。我之前有若幹作證的,一名是此法官的親友團,然後是一名聯邦法官,然後是加州最高法院的一名大法官。台上是委員會三人。一是加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麵目慈祥的長者,二是當時的司法部長傑裏-布朗現在是加州州長了),另外一名是一名上訴法院的大法官(加州的上訴法院法官也稱JUSTICE,而不是JUDGE)。

 我擇位坐下,聽到旁邊有人嘀咕道,這名單上居然有一人反對,很不可置信之狀,這些人當然不知道我就是那個反對者。作證開始了。幾乎把這位法官吹上了天。其中一位聯邦終身法官略顯激動地說道:“今天沒有任何事情能夠阻止他的任命。”

而我的作證將與他們的完全相反。想到此,我不覺感到幾分諷刺。

聽完了一通吹捧之後,終於輪到我了。我拿著個文件夾,慢慢地走向講台。這種場合倒是非常的莊嚴肅穆,我演講之間,聽不到任何下麵交頭接耳的聲音。我有5分鍾演講時間,總而言之:事實證明,這名法官不合格。最後,我向委員會提出,上訴法院的法官肩負詮釋法律的重大責任,本著對加州人民負責的態度,委員會應該推遲今天的確認程序,直到聯邦的三個權利分支做出其調查結論

之後,我回答了幾個問題,走下講台,昂然離開了聽證廳。首席法官的秘書出來對我的發言表示感謝。也許這是她第一次見到一個亞裔人士在這種場合發表反對性演講。

後來我根據程序,去最高法院要求調看此次作證的錄像DVD,這位女士陪著我把DVD看了一遍。但法院不允許我拷貝。

若幹天後,我碰到一律師,說你幹了一件大家都在議論的事情啊。我說什麽事?他說還用我說,這事城裏人都知道了。我說,誰知道,也就你們律師喜歡傳這些事。

PS:去這種地方發表高見必須遵守程序。有個猶太裔女士因去國會反對一名聯邦法官,被判處有期徒刑。她的罪行是,在聽證結束後,問了兩聲是否能讓她說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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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接觸過,很喜歡據理力爭,不卑不亢的處事風格。 -hutu45678- 給 hutu45678 發送悄悄話 hutu45678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4/05/2011 postreply 07: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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