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備受爭議的一點在於,通過後,未來後決定是否移交逃犯的權力從原本需要香港立法會同意,轉變成不需經過代議製度的審查,隻需香港特首及法庭同意能將逃犯移交給中國,而香港特首實際上多為中國政府所指派。
香港特首既為中國官方遣派,自然被認為會遵循中國意見。而香港法庭在《逃犯條例》的規則下,是不具調查權力的,隻能倚靠中國政府提供的「表麵證據」審核。
也就是說,一旦中國官方捏造了不實證據,嫌疑人也幾乎沒有辯駁的可能。
《逃犯條例》備受爭議的一點在於,通過後,未來後決定是否移交逃犯的權力從原本需要香港立法會同意,轉變成不需經過代議製度的審查,隻需香港特首及法庭同意能將逃犯移交給中國,而香港特首實際上多為中國政府所指派。
香港特首既為中國官方遣派,自然被認為會遵循中國意見。而香港法庭在《逃犯條例》的規則下,是不具調查權力的,隻能倚靠中國政府提供的「表麵證據」審核。
也就是說,一旦中國官方捏造了不實證據,嫌疑人也幾乎沒有辯駁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