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突然想起一件小事:我有一個名叫原紅櫻的小學同學,是副班長,嗓門大,在班裏專職喊起立。有一天課間,我和發小同學打鬧著玩,經過她課桌後,她的鐵皮文具盒掉地摔壞了一點,其實是她自己胳膊碰掉的,但她非說是我碰掉的,並去向班主任告狀。班主任不聽我發小的證辭,在班裏批判我們,還向我家長告狀。我回家後堅決否認是我的錯,結果我爸一怒之下,怕我學壞撒慌,用雞毛撣子狠揍了我一頓。我為表清白斷然絕食了一天。後來我媽買了個新文具盒,賠償給那女同學才算了事。現在我想起來就覺得冤,但我這倒楣蛋又沒處申冤,幹脆撰成一文,扔進家壇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