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社保金發放的原則概念,也就沒什麽“是否可繼續領取”等違反常識性的疑問。不顧常識任意胡亂“立論”來搞什麽科普,就很荒謬滑稽了。
我記得根據原則,宣布退休了但人在海外並工作有收入,也必須跟米帝國稅務局申報、納稅然後國家根據規定重新審定社保金數額。但若是純現金支付的海外收入而隱瞞不跟稅務局申報,則又是另碼事兒了。
社安局每月發放社保金,應該隻能轉賬到米帝銀行;個人要求發放到國外銀行,應該有限製但這不屬於“是否可繼續領取”這個問題範疇,也不存在這類問題。
外國人在米國合法工作納稅,歸國之前可向社安局要求退稅(我過去了解的)。
同理,米國人在海外也可以跟所在國要求退稅如果所在國有這個規矩的話。就此,也不存在所謂“雙重課稅”的問題。但如果所在國沒有外國人歸國退稅一說,作為守法公民,雙重課稅情理之中無法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