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來源

該表述的法律淵源是《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四款:“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同時,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受賄罪依照該條規定處罰。這一規定係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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