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子寫你的名字也不是你的,誰是出資方就是誰的
2. 車子誰出資買的就是誰的
3. 總之一句話,你的錢是你的,我的錢就是自己的。
4. 婚姻就是合作,強強聯手。新婚姻法把財產和感情分開來了,大家怎麽看?
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及典型案例,對夫妻間給予房產、父母為子女婚後購房出資、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以及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社會熱點問題作出回應。
夫妻間給予房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解釋(二)》就夫妻間給予房產行為在離婚時如何分割,明確了不同情形下的處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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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屋轉移登記至另一方或者雙方名下,離婚訴訟時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登記,雙方對房屋歸屬或者分割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結合給予目的,綜合考慮婚姻關係存續時間、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判決房屋歸其中一方所有,並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也就是說給予方不能隨意撤銷該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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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將其所有的房屋轉移登記至另一方或者雙方名下,離婚訴訟中,雙方對房屋歸屬或者分割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如果婚姻關係存續時間較短且給予方無重大過錯,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判決該房屋歸給予方所有,並結合給予目的,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例如本次發布的典型案例一,夫妻一方在結婚後將其婚前房產為另一方“加名”,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綜合考慮雙方婚姻存續已十年,但給予方承擔更多家庭開銷,結合雙方對家庭貢獻等因素,判決房屋仍歸給予方所有,但酌定對另一方合理補償。
規製以離婚方式逃債的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夫妻以一方名義對外負債的情況下,有的意圖通過離婚方式“金蟬脫殼”,將全部或者大部分夫妻共同財產轉移給未負債一方,使負債方的償債能力降低,損害債權人利益。《解釋(二)》規定,如果債務人通過離婚惡意逃債,債權人可以請求撤銷離婚協議中的相關財產分割條款,以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表示,要特別說明的是,離婚協議中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往往會考慮子女撫養費負擔、離婚過錯等因素,並非一定均等分割,不能簡單以隻要不均等分割就損害債權人利益為由撤銷離婚協議,需要考慮婚姻家庭的特殊性,嚴格把握撤銷標準。
《解釋(二)》在總結審判實踐經驗基礎上明確,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夫妻共同財產整體分割及履行情況、子女撫養費負擔、離婚過錯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在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同時,避免損害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利益。
以違背公序良俗為目的,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無效
民法典規定,禁止重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解釋(二)》從以下兩個方麵予以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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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明確重婚絕對無效的立場。重婚違反了我國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製度,是違法犯罪行為,法律堅決予以否定和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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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明確以違背公序良俗為目的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無效。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為重婚、與他人同居以及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等目的,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夫妻另一方訴請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例如本次發布的第四個典型案例,夫妻其中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夫妻共同財產多次轉給與其保持不正當關係的第三人,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故該行為無效,法院判決第三人返還實際收取的款項。
父母出資購房,子女離婚時財產如何分割?
在我國,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是普遍現象,子女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此類房產該如何分割?最高法作出回應,在保護個人財產權利的同時,注重維護婚姻家庭和諧穩定,肯定和鼓勵雙方對家庭的投入和付出。
根據民法典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受贈的財產,除贈與合同中確定隻歸一方的以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表示,基於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的特殊考量,如果婚姻關係解除,父母出資購房的行為基礎喪失,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考慮個案情況予以平衡。夫妻離婚對分割共同財產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鑒於實際生活中出資來源的複雜性,《解釋(二)》區分兩大類情況分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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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一方父母全額出資。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隻贈與自己子女一方,依照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房屋不論是否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決該房屋歸出資人子女一方所有,以保障出資父母一方的利益;同時也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等因素,來確定是否需要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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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或者雙方父母對房屋均有出資。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相應出資隻贈與自己子女一方,依照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因不同案件出資來源和各方出資比例不同,需要根據個案情況分別處理。
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舉例說明,比如雙方父母的出資比例為2:8,如雙方沒有明確約定房產歸屬,具體分割時,一般可以判決房屋歸80%出資比例的一方,但是並非一定給另一方20%的補償,需要在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等因素的基礎上,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補償比例可能高於也可能低於20%。
堅決預防製止搶奪、隱匿未成年人子女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夫妻關係破裂後,彼此之間敵對、賭氣,有時會失去理智,出現“搶娃”大戰。
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不僅侵害了父母另一方對子女依法享有的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更為重要的是,會嚴重損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應當堅決預防和製止。
最高法明確表示,法律對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行為應當作出否定性評價。《解釋(二)》用三個條文對該行為予以規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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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或人格權侵害禁令,及時快速製止不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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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在沒有離婚的情況下,根據當事人請求,在監護權糾紛中暫時確定未成年子女撫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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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在離婚糾紛中確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撫養時,將該行為作為不利因素,優先考慮由另一方直接撫養。
此外,《解釋(二)》還對同居析產糾紛處理、繼父母子女關係認定和解除、離婚經濟補償、離婚經濟幫助等規則予以細化,平衡保護各方利益,維護婚姻家庭和諧穩定。據了解,該司法解釋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25〕1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已於2024年11月25日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3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1月15日
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製定本解釋。
第一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請求確認重婚的婚姻無效,提起訴訟時合法婚姻當事人已經離婚或者配偶已經死亡,被告以此為由抗辯後一婚姻自以上情形發生時轉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條 夫妻登記離婚後,一方以雙方意思表示虛假為由請求確認離婚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的債權人有證據證明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影響其債權實現,請求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條規定撤銷相關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夫妻共同財產整體分割及履行情況、子女撫養費負擔、離婚過錯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條 雙方均無配偶的同居關係析產糾紛案件中,對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知識產權收益,各自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以及單獨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等,歸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以及其他無法區分的財產,以各自出資比例為基礎,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情況、有無共同子女、對財產的貢獻大小等因素進行分割。
第五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屋轉移登記至另一方或者雙方名下,離婚訴訟時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登記,雙方對房屋歸屬或者分割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結合給予目的,綜合考慮婚姻關係存續時間、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判決房屋歸其中一方所有,並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將其所有的房屋轉移登記至另一方或者雙方名下,離婚訴訟中,雙方對房屋歸屬或者分割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如果婚姻關係存續時間較短且給予方無重大過錯,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判決該房屋歸給予方所有,並結合給予目的,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給予方有證據證明另一方存在欺詐、脅迫、嚴重侵害給予方或者其近親屬合法權益、對給予方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等情形,請求撤銷前兩款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六條 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在網絡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財產打賞,數額明顯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費水平,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的“揮霍”。另一方請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請求對打賞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 夫妻一方為重婚、與他人同居以及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等目的,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主張該民事法律行為違背公序良俗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並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處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規定情形,另一方以該方存在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行為,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為由,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請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者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請求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購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額出資,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隻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屋歸出資人子女一方所有,並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購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或者雙方父母出資,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相應出資隻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以出資來源及比例為基礎,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判決房屋歸其中一方所有,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合理補償。
第九條 夫妻一方轉讓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但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另一方以未經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為由請求確認股權轉讓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轉讓人與受讓人惡意串通損害另一方合法權益的除外。
第十條 夫妻以共同財產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並均登記為股東,雙方對相應股權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離婚時,一方請求按照股東名冊或者公司章程記載的各自出資額確定股權分割比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當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可繼承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放棄繼承侵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為由主張另一方放棄繼承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放棄繼承導致放棄一方不能履行法定扶養義務的除外。
第十二條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賭博、吸毒、家庭暴力等嚴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情形,主張其搶奪、藏匿行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依法通過撤銷監護人資格、中止探望或者變更撫養關係等途徑解決。當事人對其上述主張未提供證據證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相關請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夫妻分居期間,一方或者其近親屬等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另一方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關於離婚後子女撫養的有關規定,暫時確定未成年子女的撫養事宜,並明確暫時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協助另一方履行監護職責的義務。
第十四條 離婚訴訟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優先考慮由另一方直接撫養:
(一)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二)有賭博、吸毒等惡習;
(三)重婚、與他人同居或者其他嚴重違反夫妻忠實義務情形;
(四)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等嚴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情形;
(五)其他不利於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第十五條 父母雙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處分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並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後,又以違反民法典第三十五條規定損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為由向相對人主張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六條 離婚協議中關於一方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負擔撫養費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離婚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經濟狀況發生變化導致原生活水平顯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醫療等必要合理費用確有顯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另一方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並綜合考慮離婚協議整體約定、子女實際需要、另一方的負擔能力、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撫養費的數額。
前款但書規定情形下,另一方以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無撫養能力為由請求變更撫養關係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未按照離婚協議約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諾給付撫養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其支付欠付的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情形下,如果子女已經成年並能夠獨立生活,直接撫養子女一方請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費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八條 對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中繼子女受繼父或者繼母撫養教育的事實,人民法院應當以共同生活時間長短為基礎,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期間繼父母是否實際進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職責、是否承擔撫養費等因素予以認定。
第十九條 生父與繼母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後,當事人主張繼父或者繼母和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再適用民法典關於父母子女關係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繼父或者繼母與繼子女存在依法成立的收養關係或者繼子女仍與繼父或者繼母共同生活的除外。
繼父母子女關係解除後,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繼父或者繼母請求曾受其撫養教育的成年繼子女給付生活費的,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撫養教育情況、成年繼子女負擔能力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但是繼父或者繼母曾存在虐待、遺棄繼子女等情況的除外。
第二十條 離婚協議約定將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給予子女,離婚後,一方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前請求撤銷該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離婚協議約定的義務,另一方請求其承擔繼續履行或者因無法履行而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雙方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子女可以就本條第一款中的相關財產直接主張權利,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約定的義務,子女請求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由該方承擔繼續履行或者因無法履行而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離婚協議約定將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給予子女,離婚後,一方有證據證明簽訂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請求撤銷該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當事人同時請求分割該部分夫妻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離婚訴訟中,夫妻一方有證據證明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請求另一方給予補償的,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負擔相應義務投入的時間、精力和對雙方的影響以及給付方負擔能力、當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確定補償數額。
第二十二條 離婚訴訟中,一方存在年老、殘疾、重病等生活困難情形,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規定請求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給予適當幫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請求,結合另一方財產狀況,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條 本解釋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