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 給你兩個我身邊的例子。一個是大學生和室友爭論,被室友電話叫來警察說此人是精神錯亂,很危險。警察給送到精神病院。

並在那裏被迫服藥和其他treatment 5天。另一個例子是個teenager, 電話中和同學抱怨父親催他學習,隨口說,這種生活不是所要的。同學告訴她的母親,母親告誡女兒向學校報告。她報告了,學校立即決定此先生不許踏進學校領地。如果複學,必需有醫生證明他對別人和自己的安全沒有威脅。 這個孩子後來上了哈佛大學。

美國是先執法,再調查,尋找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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