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戶:如果暖氣不熱,租金可以減免嗎?
通常,10月1日至3月31日被認為是供暖季節。
你還在受凍,還是已經開始供暖了?在過渡期,租戶們常常會問:從什麽時候應該開始供暖?如果房東還沒有啟動鍋爐該怎麽辦?
你還在受凍,還是已經開始供暖了?通常供暖季節從10月1日開始,持續到4月30日。雖然這並不是法律規定的,但根據判例法,這個時間段已經成為一種慣例,住房產權消費者保護協會(WiE)指出。在此期間,房東和物業管理公司有義務確保供暖係統的正常運作,以便租戶和房屋所有者的住宅空間能夠達到某些最低溫度。
因此,消費者在白天有權要求其房間溫度達到20至22攝氏度。WiE表示,在夜間(0點至6點),18攝氏度已足夠。這段時間內,供暖係統的輸出可以降低,以節約能源。
規定原則上可以擴展
如果無法達到上述溫度,租戶將麵臨一個問題,應及時向房東報告。房東有義務立即修複問題,恢複供暖功能。在此期間,根據WiE的說法,租戶有權減少房租。
至於房租可以減少多少,取決於具體情況。Jutta Hartmann指出,“幅度是非常大的。”根據科隆地方法院的裁定,如果房間溫度僅為16至18攝氏度,房租可以減少20%(1976年12月6日判決,案號:152 C 1249/74)。
在冬季幾個月內,如果供暖係統完全失效,漢堡地區法院認為租戶可以減少100%的房租(1975年5月15日判決,案號:7 O 80/74)。然而,柏林地方法院Tempelhof-Kreuzberg對1月份供暖完全中斷的情況隻允許減少50%的房租(1984年10月5日判決,案號:12 C 409/84)。
減租時需謹慎
因此,想要減租的租戶應謹慎評估保留多少房租。Jutta Hartmann警告:“否則可能會導致租金拖欠,從而導致房東有理由終止租賃合同。”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租戶可以先暫時全額支付租金,並保留提出退款的權利,之後再要求退還多支付的部分。
順便提一下:雖然業主協會的共同管理規定或租賃合同中可以規定其他的供暖季節時間,但該時間段隻能更長,不能比10月至4月的時間段短,WiE表示。此外,還規定:即使在供暖季節之外,如果連續三天的外部氣溫低於12攝氏度,供暖係統也必須啟動(科隆地方法院,案號:220 C 15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