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大衣的案子,簡單說幾句。
這件事居然大張旗鼓地在多個壇子折騰了好幾天,也真是奇了。本來一個簡單的事。
我一開始就說了不參與意見,因為無論說什麽都不落好,何必。現在案子了結了,可以說幾句。
加拿大跟美國法律不同,社會環境不同,這裏隻說美國。
美國的警察,一般情況下是按照規矩做事,但也不盡然,有些情況下是按大的原則,這裏就有模糊的地方,由當時的人和條件決定。
比如在夜間看見一個婦女,出現在一個一般不該出現的時間和地點,他可能考慮的是這個婦女的安全,這個人是否正常,如果是正常的話雖然沒有合法理由趕她走但是出於她的安全考慮得想法在不激怒她造成頂牛的前提下施加壓力使她走,或者是如果這個人不是正常的過路人(有各種可能因素,大家應該猜得到,不須贅述),那她是否有對其他人威脅或者犯罪的可能,那麽警察是要靠自己經驗的判斷,不是按條條發生了什麽案子去怎麽辦,而是防患於未然,把這個不正常的情況(單身婦女深夜長期逗留在有風險的地方)消除。至於怎麽做到這一點,有不同辦法,比如反複查你,弄得你不痛快自己走了。
在美國大多數地方,個人如果被警察要求提供個人信息,姓名住址,個人如果拒絕會被給以刑事處罰。不要跟我說有什麽密蘭達,那個不包括這些。在若幹年前,如果你拒絕,可能會被警察銬走,蹲一夜第二天見法官打發,大體拿張傳票放回家改日再論,絕大多數情況是認個最輕的罪罰個款。近年來大多數城市某黨當政,警察抓這些雞毛蒜皮回去會被DA和警察頭子訓,自然警察從此少管閑事。甚至於BLM分子把臉湊到離警察幾寸的距離咒罵警察也不還手(我親眼所見)。警察的權威就是這麽一敗塗地的潰爛下去的。
流竄罪(LOITERING),其實不是說你在那裏這件事本身,而是引伸到你在那裏相應可能引起後麵的麻煩(同樣,不需贅述)。所以警察不是想抓你,就是想你趕快走。你要是不認識到這一點硬杠,那警察就把流竄這一條拿出來了。
所以這個案子,到了法庭那天,檢查官一看,這算什麽,沒必要上法庭了。要知道同一天排隊的案子,比這嚴重的有得是,他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撤了皆大歡喜,包括法官和文員,還少打幾個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