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誌願碰上過兩起死人。
第一次那還是在幹消防的時候。是個大胖子,胖到攤在床上廣大無邊的感覺。發心髒病了,在二樓的家裏。EMT抬不動,要消防隊幫助(這是標準程序),消防車上有個帆布兜子,四周都是把手,把人兜上拉著走。
發心髒病是當時就地做CPR,有了效果再送醫院(或者裝上LUCAS,按摩機,一路做到醫院不會因搬運病人而中斷)。像前幾天打羽毛球那孩子處理的完全是錯的。
我們幾個人拿著兜子在房間門口等著,EMT在做CPR,做了許久沒救過來,滿身大汗地走出來,用手在脖子上一劃。
就沒我們什麽事了,等在外麵的警察於是開始聯係殯儀館。人死了以後再搬就不屬於緊急響應單位的事了。等來了跟EMT做死亡證明之類的文件。
本州EMT(P),PARAMEDIC 可以宣布死亡。EMT(B)不可以。
第二個是老人院,報告老人摔倒,一個沒經驗的護理員值班,等我們去了發現老人趴在狹隘的門口。領班一把把他翻過來,一看沒氣了,叫我做CPR,她去打開電擊器。老人骨頭脆,我手一上一下把肋骨壓折了哢哢的響,也顧不得那麽多了。
沒救過來。因為他沒脈搏沒呼吸是在我們來之前,算是沒見證(護理員跑到前台去了,後來嚇得哭),所以比較麻煩,刑警來勘察了半天照了很多像,讓我們做了陳述才可以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