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兩天看到本來想來這議論議論,但沒看見幾個熟人,就算了。今天好像人齊啊。
其實當年媒體報道這事時我就覺得很多細節不太合理。其實男的死了有一天還是兩天,母子才選擇報警。報警前兩人其實已經跑到加拿大,估計打算跑回國的。但估計和大哥一商量,如果跑了,就坐實謀殺的罪名了。父親的公司和財產也就沒法繼承了。所以兩人又回到家,這才選擇報警。父親死了之後,母親繼承了大部分的財產,大哥也繼承了不少,這就說的過去了。小兒子頂罪,最多判個二十年,出來還能享受財富。
不過這家的爹也夠狠的,和這母親沒有結婚的法律手續,就是怕被分財產,最後被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