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粗略地看了一下,刑事訴訟法裏麵好像沒有把同學明確單獨列為需要回避的關係。

來源: Che.G 2024-04-30 20:22:26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976 bytes)
回答: 搜到一個算的外鄉人2024-04-30 19:51:28

第三章 回 避

    第二十八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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