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女士被殺案的一些解釋
這個民事案原告方(苦主家屬)的律師應該是覺得沒有多大告贏的把握,就是被告方(警方)的過失不容易成立,所以接受和解,其中應該經過討價還價。這個數目拋去律師費,家人拿到的也不是很多。這隻是討價還價的結果,跟正常情況下造成人死亡所賠的數目沒什麽關係。
這個案子,從李女士打開門,手裏拿著刀子跟警察一照麵,就不可避免地走向了悲劇的道路。
我前麵說過,警察之所以為了一個簡單的文件遞送如此如臨大敵,是因為在此之前公寓管理員報告過警察,該女士有暴力傾向(細節我不清楚)。判斷警察一件事有無過錯,首先是去翻規定這種情況下怎麽做。比如我們在急救站裏有個黑名單,經常叫救護車的有暴力傾向的。每個人都得熟悉,這種人要是叫救護車的話是先要等警察到了控製住局麵在電台上叫CLEAR才可以進去。
當警察知道住戶有暴力傾向,而且一開門看見個情緒激動拿刀的人,他已經沒有選項說聲對不起我們走了。這個人顯然對自己和他人都有潛在危險,警察必須對她有所處置,比如經過說服,住戶放下刀子接受安撫,然後被送到醫院,或者找到家人來協助,而不能一走了之。你能想象,如果他們走了,回頭出點什麽事,那責任可是實實地落在警察頭上被說是不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