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節在最後:
日本和台灣的“中日和約”簽訂始末。
1952年2月30日談判正式開始,至4月28日和約簽字,前後進行了 正式會談3次、非正式會談18次,曆時67天。談判期間,日本方麵又一次暴 露了其陰險、狡猾的麵目。
戰爭賠償問題是和約的重要內容,因而在這個問題上爭論十分激烈。根據中 方起草的和約草案,在賠償問題上隻要求日本對中國提供勞務補償,其他賠償已 經放棄,這是台灣當局作出的重大讓步,而且與舊金山和約的原則一致。但日本 對此卻堅決反對,蠻不講理地堅持台灣可以根據舊金山和約沒收日本在華財產和 資產作為補償,不應再提勞務補償的要求。由於雙方觀點相差懸殊,談判多次陷 入僵局。不僅如此,日本仿佛把戰敗國的身份忘在了腦後,竟多次提出自己起草 的和約草案,氣焰囂張至極。
而台灣方麵在談判初期自恃有美國撐腰,認為隻要美國以不批準舊金山和約 相威脅,便不難最終迫使日本就範,因而在談判中據理力爭,態度甚為堅決。對 中方草案隻作細節修改,重大原則毫不讓步。誰知至3月下旬,風雲突變,美國 先於3月20日,操縱國會以66票對10票批準了舊金山和約,後於4月16 日宣布舊金山和約將於4月28日生效。美國的行徑對台灣當局來說不啻於背後 一刀。因為美國國會承認舊金山和約,使台灣在對日談判中失掉了最有力的王牌 ;同時,美國限定了和約生效時間等於給了日本有力支持。因為一旦和約正式生 效,日本解脫了戰敗國的束縛,恢複了主權,在對華締約問題上將更為主動,這 對台灣來講極為不利。
在這種形勢逆轉的情勢下,蔣介石政府為了趕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前與日本達 成和約,被迫在賠償問題上作出全麵讓步,於3月25日決定放棄全部賠償。僅 在條約草案中列入下述文字:“日本承認其賠償之義務,我方亦承認日本無力作 出全部賠償,為此……我方宣布放棄以勞務進行賠償之要求。”
然而,得了勢的日本變本加厲,居然抓住台灣方麵急於簽約的心理,對上述 行文也不接受,堅持在和約中取消有關賠償問題的條款,否則采取拖延的方法, 拒不談判。台灣當局無可奈何,於4月12日答應了日本的要求。但是,蔣、日 和約的最後簽字直到4月28日下午3時才告完成,此時距舊金山和約生效僅僅 還剩7個小時。
因此,在蔣日和約的正文中通篇找不到賠償二字,其相關內容僅是在和約以 外的議定書中加以確認的。 議定書第一條乙項原文為:
“為對日本人民表示寬大與友好之意起見,中華民國自動放棄根據舊金山和 約第十四條甲項第一款日本國所應供應之服務之利益。”
另一處相關內容是在和約正文附錄的記錄中,原文是:
日本國全權代表:
“本人了解:中華民國既已如本約議定書第一項乙款所述自動放棄服務補償 ,……是否如此?” 中華民國全權代表:
“然,即係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