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醜條約原文可一錘定音,海關銀
清朝時期,中國海關征收進出口稅時統一標準,用海關兩。
一海關兩的虛設重量為583.3英厘、或37.7495克(後演變為37.913克)
=============================================
https://www.sohu.com/a/270542341_99964114
第六款
按照西曆本年五月二十九日,即中曆四月十二日上諭,大清國大皇帝允定,付諸國償款海關銀四百五十兆兩。此款係西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即中曆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條款內第六款所載之各國、各會、各人及中國人民之賠償總數
|
一九〇一年九月七日,光緒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北京。
議定條款
大德 | 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大臣 | 穆 默 |
大奧斯馬加 | 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 | 齊 幹 |
大比 | 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 | 姚士登 |
大日 | 欽差駐紮中華全權大臣 | 葛絡幹 |
大美國 | 欽差特辦議和事宜全權大臣 | 柔克義 |
大法 | 欽差全權大臣駐劄中國京都總理本國事務便宜行事 | 鮑 渥 |
大英 | 欽差便宜行事全權大臣 | 薩道義 |
大義 | 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世襲侯爵 | 薩爾瓦葛 |
大日本國 | 欽差全權大臣 | 小村壽太郎 |
大和 | 欽差駐紮中華便宜行事全權大臣 | 克羅伯 |
大俄 | 欽命全權大臣內廷大夫 | 格爾思 |
大清 | 欽命全權大臣便宜行事總理外務部事務 | 和碩慶親王 |
欽差全權大臣便宜行事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商務大臣北洋大臣直隸總督部堂一等肅毅伯 | 李鴻章 |
今日。
會同聲明,核定大清國按西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即中曆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文內各款,當經大清國大皇帝於西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即中曆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初六日,降旨全行照允,足適諸國之意妥辦(附件一)。
第一款
- 一、大德國欽差男爵克大臣被戕害一事,前於西曆本年六月初九日,即中曆四月二十三日,奉諭旨(附件二)欽派醇親王載灃為頭等專使大臣赴大德國大皇帝前,代表大清國大皇帝暨國家惋惜之意。醇親王已遵旨於西曆本年七月十二日,即中曆五月二十七日,自北京起程。
第一款
- 二、大清國國家業已聲明,在遇害處所,豎立銘誌之碑,與克大臣品位相配,列敘大清國大皇帝惋惜凶事之旨,書以辣丁、德、漢各文。前於西曆本年七月二十二日,即中曆六月初七日,經大清國欽差全權大臣文致大德國欽差全權大臣(附件三),現於遇害處所,建立牌坊一座,足滿街衢,已於西曆本年六月二十五日,即中曆五月初十日興工。
第二款
- 一、懲辦傷害諸國國家及人民之首禍諸臣,將西曆本年二月十三、二十一等日,即中曆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本年正月初三等日,先後降旨,所定罪名,開列於後(附件四、五、六):端郡王載漪、輔國公載瀾,均定斬監候罪名,又約定如皇上以為應加恩貸其一死,即發往新疆,永遠監禁,永不減免;莊親王載勳、都察院左都禦史英年、刑部尚書趙舒翹,均定為賜令自盡;山西巡撫毓賢、禮部尚書啟秀、刑部左侍郎徐承煜,均定為即行正法;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剛毅、大學士徐桐、前四川總督李秉衡,均已身故,追奪原官,即行革職。又兵部尚書徐用儀、戶部尚書立山、吏部左侍郎許景澄、內閣學士兼禮部侍郎銜聯元、太常寺卿袁昶,因上年力駁殊悖諸國義法極惡之罪被害,於西曆本年二月十三日,即中曆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奉上諭開複原官,以示昭雪(附件七)。莊親王載勳已於西曆本年二月二十一日,即中曆正月初三日,英年、趙舒翹已於二十四日,即初六日,均自盡;毓賢已於二十二日,即初四日,啟秀、徐承煜已於二十六日,即初八日,均正法。又西曆本年二月十三日,即中曆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諭,將甘肅提督董福祥革職,俟應得罪名定讞懲辦。西曆本年四月二十九、八月十九等日,即中曆三月十一、七月初六等日,先後降旨,將上年夏間凶慘案內,所有承認獲咎之各外省官員,分別懲辦。
第二款
- 二、西曆本年八月十九日,即中曆本年七月初六日上諭,將諸國人民遇害被虐之城鎮,停止文武各等考試五年(附件八)。
第三款
因大日本國使館書記生杉山彬被害,大清國大皇帝從優榮之典,已於西曆本年六月十八日,即中曆五月初三日,降旨簡派戶部侍郎那桐為專使大臣赴大日本國大皇帝前,代表大清國大皇帝及國家惋惜之意(附件九)。
第四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在於諸國被汙瀆及挖掘各墳塋,建立滌垢雪侮之碑,已與諸國全權大臣會同商定,其碑由各該國使館督建,並由中國國家付給估算各費銀兩,京師一帶,每處一萬兩,外省,每處五千兩。此項銀兩,業已付清。茲將建碑之墳塋,開列清單附後(附件十)。
第五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不準將軍火暨專為製造軍火各種器料運入中國境內,已於西曆本年八月二十五日,即中曆本年七月十二日,降旨禁止進口二年。嗣後如諸國以為有仍應續禁之處,亦可降旨將二年之限續展(附件十一)。
第六款
按照西曆本年五月二十九日,即中曆四月十二日上諭,大清國大皇帝允定,付諸國償款海關銀四百五十兆兩。此款係西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即中曆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條款內第六款所載之各國、各會、各人及中國人民之賠償總數(附件十二)。
- 甲、此四百五十兆係照海關銀兩市價易為金款,此市價按諸國各金錢之價易金如左:海關銀一兩,即德國三馬克零五五;即奧國三克勒尼五九五;即美國圓零七四二;即法國三佛郎克七五;即英國三先零;即日本一圓四零七;即荷蘭國一弗樂林七九六;即俄國一魯布四一二,俄國魯布按金平算,即十七多裏亞四二四。此四百五十兆按年息四釐,正本由中國分三十九年,按後附之表各章清還(附件十三)。本息用金付給,或按應還日期之匯兌金款市價付給。還本於一千九百零二年正月初一日起,一千九百四十年終止。還本各款,應按每屆一年付還,初次定於一千九百零三年正月初一日付還。利息由一千九百零一年七月初一日起算,惟中國國家亦可將所欠首六個月至一千九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息,展在自一千九百零二年正月初一日起,於三年內付還,但所展息款之利,亦應按年四釐付清。又利息每屆六個月付給,初次定於一千九百零二年七月初一日付給。
- 乙、此欠款一切事宜,均在上海辦理如後:諸國各派銀行董事一名,會同將所有由該管之中國官員付給之本利總數收存,分給有幹涉者,該銀行董事出付回執。
- 丙、由中國國家將全數保票一紙交付駐京諸國欽差領銜大臣手內,此保票以後分作零票,每票上各由中國特派之官員畫押。此節以及發票一切事宜,應由以上所述之銀行董事各遵本國飭令而行。
- 丁、付還保票財源各進款,應每月給銀行董事收存。
- 戊、所定承擔保票之財源,開列於後:
- 一、新關各進款,俟前已作為擔保之借款各本利付給之後餘剩者,又進口貨稅增至切實值百抽五,將所增之數加之,所有向例進口免稅各貨,除外國運來之米及各雜色糧麵並金銀以及金銀各錢外,均應列入切實值百抽五貨內。
- 二、所有常關各進款,在各通商口岸之常關,均歸新關管理。
- 三、所有鹽政各進項,除歸還前泰西借款一宗外,餘剩一並歸入。
至進口貨稅增至切實值百抽五,諸國現允可行,惟須二端:
- 一、將現在照估價抽收進口各稅,凡能改者,皆當急速改為按件抽稅幾何。定辦改稅一層如後:
為估算貨價之基,應以一千八百九十七、八、九三年卸貨時各貨牽算價值,乃開除進口稅及雜費總數之市價。其未改以前,各該稅仍照估價征收。
- 二、北河、黃浦兩水路,均應改善,中國國家即應撥款相助。
增稅一層,俟此條款畫押日兩個月後,即行開辦,除在此畫押日期後至遲十日已在途間之貨外,概不得免抽。
第七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各使館境界,以為專與住用之處,並獨由使館管理,中國民人,概不準在界內居住,亦可自行防守。使館界線,於附件之圖上標明如後(附件十四):西麵圖上係一、二、三、四、五等字之線;北麵圖上係五、六、七、八、九、十等字之線;東麵之線係崇文門大街,圖上十、十一、十二等字;南麵圖上係十二、一等字之線,此線循城牆南址隨城垛而畫。按照西曆一千九百零一年正月十六日,即中曆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文內後附之條款,中國國家應允,諸國分應自主,常留兵隊,分保使館。
第八款
大清國國家應允將大沽炮台及有礙京師至海通道之各炮台,一律削平,現已設法照辦。
第九款
按照西曆一千九百零一年正月十六日,即中曆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文內後附之條款,中國國家應允,由諸國分應主辦,會同酌定數處,留兵駐守,以保京師至海通道無斷絕之虞。今諸國駐守之處係:黃村、郎坊、楊村、天津、軍糧城、塘沽、蘆台、唐山、灤州、昌黎、秦王島、山海關。
第十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兩年之久,在各府、廳、州、縣,將以後所述之上諭頒行布告:
- 一、西曆本年二月初一日,即中曆上年十二月十三日上諭,以永禁或設或入與諸國仇敵之會,違者皆斬(附件十五)。
- 二、西曆本年二月十三、二十一、四月二十九、八月十九等日,即中曆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本年正月初三、三月十一、七月初六等日上諭一道,犯罪之人如何懲辦之處,均一一載明。
- 三、西曆本年八月十九日,即中曆七月初六日上諭,以諸國人民遇害被虐各城鎮,停止文、武各等考試。
- 四、西曆本年二月初一日,即中曆上年十二月十三日上諭,以各省督撫、文武大吏暨有司各官,於所屬境內,均有保平安之責,如複滋傷害諸國人民之事,或再有違約之行,必須立時彈壓懲辦,否則該管之員,即行革職,永不敘用,亦不得開脫,別給獎敘(附件十六)。
以上諭旨,現於中國全境漸次張貼。
第十一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將通商行船各條約內,諸國視為應行商改之處,及有關通商各他事宜,均行議商,以期妥善簡易。現按照第六款賠償事宜,約定中國國家應允,襄辦改善北河、黃浦兩水路,其襄辦各節如左:
- 一、北河改善河道,在一千八百九十八年,會同中國國家所興各工,近由諸國派員重修,一俟治理天津事務交還之後,即可由中國國家派員與諸國所派之員會辦,中國國家應付海關銀每年六萬兩,以養其工。
- 二、現設立黃浦河道局,經管整理改善水道各工。所派該局各員,均代中國暨諸國保守在滬所有通商之利益。預估後二十年,該局各工及經管各費,應每年支用海關銀四十六萬兩。此數平分,半由中國國家付給,半由外國各幹涉者出資。該局員差並權責及進款之詳細各節,皆於後附文件內列明(附件十七)。
第十二款
西曆本年七月二十四日,即中曆六月初九日,降旨將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按照諸國酌定,改為外務部,班列六部之前。此上諭內已簡派外務部各王大臣矣(附件十八)。且變通諸國欽差大臣覲見禮節,均已商定,由中國全權大臣屢次照會在案,此照會在後附之節略內述明(附件十九)。
茲特為議明,以上所述各語及後附諸國全權大臣所發之文牘,均係以法文為憑。
大清國國家既如此,按以上所述西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即中曆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文內各款,足適諸國之意妥辦,則中國願將一千九百年夏間變亂所生之局勢完結,諸國亦照允隨行。是以諸國全權大臣現奉各本國政府之命,代為聲明,除第七款所述之防守使館兵隊外,諸國兵隊即於西曆一千九百零一年九月十七日,即中曆光緒二十七年八月初五日,全由京城撤退,並除第九款所述各處外,亦於西曆一千九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即中曆光緒二十七年八月初十日,由直隸省撤退。
今將以上條款繕定同文十二分,均由諸國、中國全權大臣畫押,諸國全權大臣各存一分,中國全權大臣收存一分。
一千九百零一年九月初七日光緒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在北京定立
![](https://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thumb/d/d3/Chinaboxerprotocolsignature.png/350px-Chinaboxerprotocolsignature.png)
附件一
上諭:
(國寶)
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初六日奉旨,奕劻、李鴻章電悉,覽,所奏十二條大綱,應即照允,欽此。
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二
諭旨,醇親王載灃,著授為頭等專使大臣,前赴大德國敬謹將命,前內閣侍讀學士張翼,副都統蔭昌,均著隨同前往,參讚一切,欽此。
附件三
照覆事:本年五月初三日接準貴大臣照稱:“和議總綱第一款載明,原任德國克大臣被害處所樹立銘誌之碑一節,章京瑞良、候選道聯芳,奉派辦理。該章京等早經向本署開商,議及此碑應如何做法。屢商議間,又稱願在被害處所用大理石樹立牌坊一座,東西寬滿崇文門大街,因材料難於轉運,做工多需時日,又設別法,將他處現有之牌樓移至被害處所樹立,或立一新牌樓,或挪用舊有者,均應聽候本國裁奪。本大臣當經電詢本國國家意向。茲奉回諭,德國大皇帝意旨親裁,仍應新設牌坊一座,足滿街衢等因,自應剴切請迅速妥辦,以便立刻興工。”等因前來。本王大臣當即劄飭該章京等遵照辦理。據報“已於五月初十日開工,先築地基,其開山鑿石,轉運料件,在均須時日,惟有督飭工人,盡力妥速辦理。”等語。除飭將全工隨時稟商外,相應照複貴大臣查照可也。須至照會者。
光緒二十七年六月初七日
附件四
十二月二十五日上諭:
京師自五月以來,拳匪倡亂,開釁友邦。現經奕劻、李鴻章與各國使臣在京議和大綱草約業已畫押。追思肇禍之始,實由諸王大臣昏謬無知,囂張跋扈,深信邪術,挾製朝廷,於剿辦拳匪之諭,抗不遵行,反縱信拳匪,妄行攻戰,以致邪焰大張,聚數萬匪徒於肘腋之下,勢不可遏。複主令鹵莽將卒,圍攻使館,竟至數月之間,釀成奇禍,社稷阽危,陵廟震驚,地方蹂躪,生民塗炭,朕與皇太後危險情形,不堪言狀,至今痛心疾首,悲憤交深。是諸王大臣信邪縱匪,上危宗社,下禍黎元,自問當得何罪。前經兩降諭旨,尚覺法輕情重,不足蔽辜,應再分別等差,加以懲處。已革莊親王載勳,縱容拳匪,圍攻使館,擅出違約告示,又輕信匪言,枉殺多命,實屬愚暴冥頑,著賜令自盡,派署左都禦史葛寶華前往監視。已革端郡王載漪,倡率諸王貝勒,輕信拳匪,妄言主戰,至肇釁端,罪實難辭;降調輔國公載瀾,隨同載勳,妄出違約告示,咎亦應得,著革去爵職;惟念俱屬懿親,特予加恩,均著發往新疆,永遠監禁,先行派員看管。已革巡撫毓賢,前在山東巡撫任內,妄信拳匪邪術,至京為之揄揚,以至諸王大臣受其煽惑,及在山西巡撫任內,複戕害教士、教民多命,尤屬昏謬凶殘,罪魁禍首,前已遣發新疆,計行抵甘肅,著傳旨即行正法,並派按察使何福堃監視行刑。前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剛毅,袒庇拳匪,釀成巨禍,並會出違約告示,本應置之重典,惟現已病故,著追奪原官,即行革職。革職留任甘肅提督董福祥,統兵入衛,紀律不嚴,又不諳交涉,率意鹵莽,雖圍攻使館,係由該革王等指使,究難辭咎,本應重懲,姑念在甘肅素著勞績,回漢悅服,格外從寬,著即行革職。降調都察院左都禦史英年,於載勳擅出違約告示,曾經阻止,情尚可原,惟未能力爭,究難辭咎,著加恩革職,定為斬監候罪名。革職留任刑部尚書趙舒翹,平日尚無嫉視外交之意,前查辦拳匪,亦無庇縱之詞,惟究屬草率貽誤,著加恩革職,定為斬監候罪名。英年、趙舒翹均著先在陝西省監禁。大學士徐桐,降調前四川總督李秉衡,均已殉難身故,為貽人口實,均著革職並將恤典撤銷。經此次降旨以後,凡我友邦,當共諒拳匪肇禍,實由禍首激迫而成,決非朝廷本意,朕懲辦禍首諸人,並無輕縱,即天下臣民,亦曉然於此案之關係重大也。欽此。
附件五
十二月二十五日上諭:
禮部尚書啟秀、前刑部左侍郎徐承煜,均著先行革職,著奕劻、李鴻章查明所犯確據,即行奏明,從嚴懲辦。欽此。
附件六
光緒二十七年正月初三日內閣奉上諭:
此案禍首諸臣,昨已降旨,分別嚴行懲辦。茲據奕劻、李鴻章電奏,按照各國全權大臣照會,尚須加重,懇請酌奪等語。除載勳已賜令自盡,毓賢已飭即行正法,均各派員前往監視外,載漪、載瀾均定為斬監候罪名,惟念誼屬懿親,特予加恩發往極邊新疆,永遠監禁,即日派員押解起程。剛毅情罪較重,應定為斬立決,業經病故,免其置議。英年、趙舒翹昨已定為斬監候,著即賜令自盡,派陝西巡撫岑春煊前往監視。啟秀、徐承煜,各國指稱力庇拳匪,專與洋人為難,昨已革職,著奕劻、李鴻章照會各國交回,即行正法,派刑部堂官監視。徐桐輕信拳匪,貽誤大局,李秉衡好為高論,固執釀禍,均應定為斬監候,惟念臨難自盡,業經革職,撤銷恤典,應免再議。至首禍諸人,所犯罪狀,已於前旨內逐一明白聲敘矣。欽此。
附件七
十二月二十五日上諭:
本年五月間拳匪倡亂,勢日鴟張,朝廷以剿撫兩難,疊次召見臣工,以期折衷一是。乃兵部尚書徐用儀、戶部尚書立山、吏部左侍郎許景澄、內閣學士聯元、太常寺卿袁昶,經朕一再垂詢,詞意均涉兩可,而首禍諸臣,遂乘機誣陷,交章參劾,以致身罹重辟。惟念徐用儀等宣力有年,平日辦理交涉事件,亦能和衷,尚著勞勩,應即加恩,徐用儀、立山、許景澄、聯元、袁昶均著開複原官,該部知道。欽此。
附件八
光緒二十七年七月初六日內閣奉上諭:
本日奕劻、李鴻章具奏,各國議定,滋事地方停止文武考試各五年一折,據稱順天、太原地方鄉試,仍應停止;其單開山西省之太原府、忻州、太穀縣、大同府、汾州府、孝義縣、曲沃縣、大寧縣、河津縣、嶽陽縣、朔平府、文水縣、壽陽縣、平陽府、長子縣、高平縣、澤州府、隰州、蒲縣、絳州、歸化城、綏遠城;河南省之南陽府、光州;浙江省之衢州府;直隸省之北京、順天府、保定府、永清縣、天津府、順德府、望都縣、獲鹿縣、新安縣、通州、武邑縣、景州、灤平縣;東三省之盛京、甲子廠、連山、徐慶街、北林子、呼蘭城;陝西省之寧羌州;湖南省之衡州府等地方,均應停止文武考試五年。著各該省督撫、學政,遵照辦理,出示曉諭。欽此。
附件九
五月初三日接準西安軍機處東電內開:奉旨:“戶部右侍郎那桐著賞給頭品頂戴,授為專使大臣,前往大日本國敬謹將命。欽此。”應照會貴大臣,請煩查照,須至照會者。
光緒二十七年五月初四日
附件十
京都左近被汙瀆之諸國墳塋清單:
英國墳塋一處,法國墳塋五處,俄國墳塋一處,共計七處。
附件十一
七月十二日奉上諭:
各省將軍、督撫暨各關監督,先於兩年內,將所有外洋軍火及專為製造軍火器料,一概不準販運進口,該部知道。欽此。
附件十二
為照複事:四月初七日準貴大臣照會內開:“西曆本年五月初七日,即中曆三月十九日,照會貴王大臣以賠款一事,各國所出款項及公私各虧,結至西曆本年七月初一日,即中曆五月十六日,共約計銀數在四百五十兆兩上下等語在案。旋準覆文內稱:中國國家擬按月攤還一百二十五萬兩,將此四百五十兆之數歸清等因。諸國全權大臣已將此節詳達各本國政府查照矣。惟中國國家所擬按月攤還之總數,不過僅足賠款之本而已,並未算及利息,是以應請貴王大臣,再行酌核,本領銜大臣相應文請貴王大臣將中國國家於此事主見,從速示覆可也。”等因準此。查賠款一事,業於前次照會中將中國艱窘情形布達。茲準來文,以所擬每年付銀一千五百萬兩,三十年攤完,僅足賠款之本,詢及利息一節,如何主見,本王大臣擬按周年四釐加息,已經電奏;奉旨,“各國償款四百五十兆四釐息,應準照辦。欽此。”謹應欽遵知照。惟中國財力過於短絀,所能籌撥者,仍隻每年一千五百萬兩之專款,既於本銀外須付利息,隻得將三十年之限,寬展其期,上半期每年所付之一千五百萬兩,作為還本,下半期每年所付之一千五百萬兩,作為付利,俟付足日停止。付款之事,仍由稅務司經理。其付利一層,應按照上年還本若幹,次年減利若幹核算。可否如此分期還本付利,抑或於每年一千五百萬內將若幹分為還本,若幹分為付利,一切詳細辦法尚須妥議商定。再中國既允如數歸本,複允加利,則賠款一事,可謂已經實在,各國撤兵之期,務望早日示知,不勝企望之至。理合備文照複貴大臣,迅速轉知諸國全權大臣查照。須至照複者。
右照會
大日國欽差領銜全權大臣 葛
光緒二十七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十三
年 | A字類 | B字類 | C字類 | D字類 | E字類 | |||
七十五兆兩。一千九百四十年還清。還本息款按年還百分之一零一零六。自一千九百零二年起三十九至一千九百四十年止。 | 六十兆兩。一千九百四十年還清。還本息款按年還百分之一零七八三。自一千九百十一年起三十年至一千九百四十年止。 | 一百五十兆兩。一千九百四十年還清。還本息款按年還百分之二零二五六。自一千九百十五年其二十六年至一千九百四十年止。 | 五十兆兩。一千九百四十年還清。還本息款按年還百分之二零四零一。自一千九百十六年起二十五年至一千九百四十年止。 | 一百十五兆兩。一千九百四十年還清。還本息款按年還百分之九零四四九。自一千九百三十二年起九年至一千九百四十年止。 | ABCDE各類總數 | 現在每年攤付欠款以海關及釐金進款作抵之數 | 欠泰西款總數 | |
一千九百零二 | 兩 利本:三兆八十二萬九千五百 |
兩 利:二兆四十萬 |
兩 利:六兆 |
兩 利:二兆 |
兩 利:四兆六十萬 |
兩 十八兆八十二萬九千五百 |
兩 二十三兆六十萬 |
兩 四十二兆四十二萬九千五百 |
一千九百零三 | 二十三兆三十萬 | 四十二兆十二萬九千五百 | ||||||
一千九百零四 | 二十三兆三十萬 | 四十二兆十二萬九千五百 | ||||||
一千九百零五 | 二十四兆十萬 | 四十二兆九十二萬九千五百 | ||||||
一千九百零六 | 二十三兆九十萬 | 四十二兆七十二萬九千五百 | ||||||
一千九百零七 | 二十三兆七十萬 | 四十二兆五十二萬九千五百 | ||||||
一千九百零八 | 二十三兆四十萬 | 四十二兆二十二萬九千五百 | ||||||
一千九百零九 | 二十三兆四十萬 | 四十二兆二十二萬九千五百 | ||||||
一千九百一十 | 二十三兆二十萬 | 四十二兆零二萬九千五百 | ||||||
一千九百十一 | 利本:三兆四十六萬九千八百 | 十九兆八十九萬九百三百 | 二十二兆八十萬 | 四十二兆六十九萬九千三百 | ||||
一千九百十二 | 二十二兆六十萬 | 四十二兆四十九萬九千三百 | ||||||
一千九百十三 | 二十二兆四十萬 | 四十二兆二十九萬九千三百 | ||||||
一千九百十四 | 二十二兆十萬 | 四十一兆九十九萬九千三百 | ||||||
一千九百十五 | 利本:九兆三十八萬四千 | 二十三兆二十八萬三千三百 | 十九兆四十萬 | 四十二兆六十八萬三千三百 | ||||
一千九百十六 | 利本:三兆二十萬零五百 | 二十四兆四十八萬三千八百 | 十八兆五十萬 | 四十二兆九十八萬三千八百 | ||||
一千九百十七 | 十八兆五十萬 | 四十二兆九十八萬三千八百 | ||||||
一千九百十八 | 十八兆五十萬 | 四十二兆九十八萬三千八百 | ||||||
一千九百十九 | 十八兆五十萬 | 四十二兆九十八萬三千八百 | ||||||
一千九百二十 | 十八兆五十萬 | 四十二兆九十八萬三千八百 | ||||||
一千九百二十一 | 十八兆五十萬 | 四十二兆九十八萬三千八百 | ||||||
一千九百二十二 | 十八兆五十萬 | 四十二兆九十八萬三千八百 | ||||||
一千九百二十三 | 十八兆五十萬 | 四十二兆九十八萬三千八百 | ||||||
一千九百二十四 | 十八兆五十萬 | 四十二兆九十八萬三千八百 | ||||||
一千九百二十五 | 十八兆五十萬 | 四十二兆九十八萬三千八百 | ||||||
一千九百二十六 | 十八兆五十萬 | 四十二兆九十八萬三千八百 | ||||||
一千九百二十七 | 十八兆五十萬 | 四十二兆九十八萬三千八百 | ||||||
一千九百二十八 | 十八兆五十萬 | 四十二兆九十八萬三千八百 | ||||||
一千九百二十九 | 十八兆五十萬 | 四十二兆九十八萬三千八百 | ||||||
一千九百三十 | 十八兆五十萬 | 四十二兆九十八萬三千八百 | ||||||
一千九百三十一 | 十八兆四十萬 | 四十二兆八十八萬三千八百 | ||||||
一千九百三十二 | 利本:十五兆四十六萬六千三百五十 | 三十五兆三十五萬零一百五十 | 七兆五十萬 | 四十二兆八十五萬零一百五十 | ||||
一千九百三十三 | 六兆三十萬 | 四十一兆六十五萬零一百五十 | ||||||
一千九百三十四 | 五兆九十萬 | 四十一兆二十五萬零一百五十 | ||||||
一千九百三十五 | 五兆九十萬 | 四十一兆二十五萬零一百五十 | ||||||
一千九百三十六 | 五兆九十萬 | 四十一兆二十五萬零一百五十 | ||||||
一千九百三十七 | 五兆九十萬 | 四十一兆二十五萬零一百五十 | ||||||
一千九百三十八 | 五兆九十萬 | 四十一兆二十五萬零一百五十 | ||||||
一千九百三十九 | 五兆九十萬 | 四十一兆二十五萬零一百五十 | ||||||
一千九百四十 | 五兆九十萬 | 四十一兆二十五萬零一百五十 | ||||||
即四百五十兆兩。總數百分之四零一八四三三。自一千九百零二年起。 | 即四百五十兆兩。總數百分之四零二三七七三,或加上A字之數,即四零四二二零六。自一千九百十一年起。 | 即四百五十兆兩。總數百分之四零七五二,或加上AB二字之數,即五零一七四零六。自一千九百十五年起。 | 即四百五十兆兩。總數百分之四零二六六七七,或加上ABC三字之數,即五零四四零八三。自一千九百十六年起。 | 即四百五十兆兩。總數百分之六零四一四七七,或加上ABCD四字之數,即七零八五五六。自一千九百三十二年起。 | 應付之總數即九百八十二兆二十三萬八千一百五十兩 |
附件十四
使館界線說帖
1字處,在城牆上正陽門樓東一百英尺,自此處界線往北,稍偏二百十六英尺,至3字處。
2字處,在大清門前周棋盤街白石欄東南角,自此界線順石欄東麵往北,稍偏三百十英尺,至3字處。
3字處,在東交民巷北界線相交處,自此界線循東交民巷北牆根六百四十一英尺半,至4字處。
4字處,在兵部街西一百四十六英尺(係隨東交民巷北邊而量),自此界線往北,或循房式凸凹而畫,無房處或取直而畫,計長二千一百五十二英尺,其線與兵部街並列,北首距皇城外牆對兵部街柵欄門西一百五十七英尺,至5字處。
5字處,在皇城外牆南麵距對兵部街柵欄門西一百五十七英尺,自此界線順皇牆往東一千二百八十八英尺,至6字處。
6字處,在皇城外牆東南角,自此界線循皇城往北二百十八英尺,至7字處。
7字處,在皇城外牆與皇城相交處,自此界線順皇城往東六百八十一英尺,至8字處。
8字處,在皇城東南角,自此界線順皇城往北六十五英尺,至9字處。
9字處,在距皇城東南角北六十五英尺,自此界線直往正東四千零十英尺,至10字處。
10字處,在崇文門大街路西,距與長安街相交處北三百英尺,自此界線往南順大街西,至11字處。
11字處,在城牆上即係崇文門西北角,自此界線順城牆往西門,西馬道在內,至12字處。
12字處,在城牆上距崇文門樓西一百英尺,自此界線按圖上所畫之線順城牆南麵,城垛亦在內,至1字處。
← | 光緒二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諭 | 辛醜各國和約 又名:辛醜條約、北京議定書 光緒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1901年9月7日於北京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