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想早點睡,睡覺前給家坦貢獻一個討論話題吧:
事情概況:
當事人與前女友通過相親結識,情投意合2個月後在加州買了價值150w的房子,貸款120w,首付30w。打算結婚,故把兩人名字都加上了title(joint tenancy)。
但是,事件出現了轉折:雙方在搬入新房同居不久後,由於三觀不合感情破裂最終分手。
但在房子的分割上雙方卻出現了分歧:
當事人的訴求:把對方名字從title上去掉,理由為房子的首付貸款都是我出的,對方沒有經濟上的貢獻。加名字是以婚姻作為目的,不是單純的贈予。
對方的訴求:應獲得首付30w的一半15w,理由為這是婚前的贈予行為。
現在當事人已經提起民事訴訟,對方希望能夠庭外和解。理由為官司花費巨大(可能需要各自出8w的律師費),這樣對雙方來說,都很耗時耗力,所以希望能夠庭外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