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國家鼓勵研究、創製新獸藥。
研製新獸藥,必須向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研製方法、生產工藝、質量標準、藥理、毒理、臨床試驗報告、對環境影響的報告書及汙染防治措施等有關資料和新獸藥樣品。新獸藥經國家獸藥監察機構進行複核、鑒定,證明安全有效,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列為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發給《新獸藥證書》。無《新獸藥證書》的,不得列為正式科研成果或者進行技術轉讓。
第二十三條 研製獸藥新製劑,必須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新製劑的配方及配製工藝、質量標準、臨床試驗報告等資料,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獸藥監察所複核、鑒定,證明安全有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列為地方標準。
第二十四條 生產新獸藥和獸藥新製劑,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獸藥監察所檢驗合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發給批準文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