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們一起掃掃盲 :)當然具體誰屬於革命英烈,法律裏麵沒說,得到時候誰具體犯了事,問政府黨中央。。。

今日起,侮辱英雄烈士,可能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月1日

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

其中專門對侮辱英雄烈士的行為

作出規定

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九十九條之一:

“侮辱、誹謗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014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設立烈士紀念日的決定》,將9月30日設立為烈士紀念日

2017年3月15日,全國人大通過的《民法總則》第185條明確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018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為捍衛英烈尊嚴和英烈精神提供了有力的法律製度保障。

行政法規層麵,主要有《烈士褒揚條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部門規章層麵,主要有《烈士公祭辦法》《烈士安葬辦法》《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等。

一係列法律法規

從各個方麵加強了對

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保護

英雄烈士

用鮮血、生命捍衛祖國領土

其名譽、榮譽不容詆毀

3月1日起施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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