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光時刻,是啥標準? 如果隻是自己的大事,對於別人而言微不足道,即使自己最後做成了也不入別人的眼,而且對社會貢獻不大,個人理解隻能暗自欣慰。
百年之前的1923年,中山大學懷士堂,孫中山先生對於他提倡的“要立誌做大事,不要做大官”中的大事解釋為: 對“大事”下了一個確切的定義:“無論哪一件事,隻要從頭至尾徹底做成功,便是大事。
“1923年12月21日,孫中山在嶺南大學懷士堂發表《在廣州嶺南學生歡迎會的演說》,對“大事”下了一個確切的定義:“無論哪一件事,隻要從頭至尾徹底做成功,便是大事。”這是一種觀念革命,用意在勉勵革命同誌踏實做事,徹底做好對社會有益的事,以謀求大眾幸福。他對青年學生們說:“古今人物之名望的高大,不是在他所做的官大,是在他所做的事業成功。如果一件事業能夠成功,便能夠享大名。所以我勸諸君立誌,是要做大事,不可要做大官。”在演講的最後,孫中山更是著重做了強調:“我貢獻諸君的,就是要諸君立誌,要有國民的大誌氣,專心做一件事,幫助國家變成富強。”
但是此事非彼事,孫先生提到的事終究還是革命事公益事,不是我等凡婦俗人平民草根心中念念不舍耗費畢生追求的低層次小目標,從這個角度而言我無論過去、還是現在、乃至將來都不會有真正意義上的高光時刻,最多達到可以沾沾自喜照亮自家,猶如微弱搖曳螢火蟲光亮一樣一般。
附圖: 今天老媽散步剛拍的一些圖片,第1、2張是中大地標之一百年曆史的懷士堂,也是前不久馬克龍與中大領導合影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