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從朋友那裏知道,我們以前一個老同事退休後把自己的房子賣掉,住進了私人養老之家好幾年。這種養老之家就是一個大house,有5,6間房,房主也是養老之家的負責人,除了主人房是給房主的,別的房間各住一個老人。房主負責老人的起居飲食,帶他們去看醫生。這就有點像抱團養老,隻是“抱”的是陌生人的團:)不過這樣反而少了麻煩,因為有些事就是因為是熟人才計較翻臉。
朋友去看望了老同事後說房主把他和其他幾個同居老人照顧得非常好,大概人數少還照顧得來。但是這種賓主關係應該是房東與房客的關係(法律上講),隻是另外付費給那些額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