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專門把我們的結婚證找出來,認真看了一下,是在市政府婚姻登記處登記的,是根據1949年的條款(我沒有時間,你如果有興趣, 可以去查看一下具體內容) ,不知現在的政策是否有變?30年了,同性婚姻都有了,全球化後外來人員流動飆升,出台更嚴格的規定很正常。
當時我們好像隻出示了各自的護照, 並沒有被要求其他文件, 更沒要無犯罪證明(在我去倫敦美國大使館簽移民簽證時,需要無犯罪文件)。在雙方狀況那一欄, 因為他從未結過婚, 寫的是bachelor(單身漢),我的是寫:曾婚,已離婚。
我查到英國有3 種合法的結婚方式:1)去市政府登記處登記, 但必須有二位證婚人。結婚證上必須有:男女當事人,政府登記員,二位證人,3方共同的簽名才生效。(我們就是這種)。 2)在教堂由神職人員舉行結婚儀式。3)到公證處登記,但公證處必須公示28天,沒有人異議後才能給結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