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7日至9日,8·12天津市濱海新區爆炸事故所涉27件刑事案件一審分別由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和9家基層法院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並於9日對上述案件涉及的被告單位及24名直接責任人員和25名相關職務犯罪被告人進行了公開宣判。宣判後,各案被告人均表示認罪、悔罪 [4] 。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主任武岱等25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分別被以玩忽職守罪或濫用職權罪判處三年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李誌剛等8人同時犯受賄罪,予以數罪並罰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