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文本,一般讀者讀起來有困難。一位台灣的法學教授的解讀是這樣的。
“第一,逃犯條例本來在香港回歸之前就有,這次隻是增修,因為之前這條條例香港隻與20個司法管轄區簽有移交逃犯的引渡條約,卻不包括中國大陸、澳門和台灣,這次是把中國大陸、澳門和台灣加進去。
第二,增修條例草案明確規定隻適用於移交必須是37種國際公認刑事犯罪,且刑期都在7年或以上的罪犯。
第三,必須要特區法院和特首雙批準才能實施移交。
第四,增修條例草案明確規定“八不移交”,明確說明移動的罪犯不涉及與言論相關的行為,即不涉及新聞、言論、學術、出版等方麵行為。
第五,促成這次增修條例草案的原因之一是香港人陳同佳在台灣殺害女友潘曉穎,卻由於台灣不在逃犯條例範疇內無法引渡回審。”
條例函蓋的是:37種國際公認刑事犯罪,且刑期都在7年或以上的罪犯。
條例排除了:與言論相關的行為,即不涉及新聞、言論、學術、出版等方麵行為。
移交必須特區法院和特首雙批準。而不是下麵那位兔子說的“現在是麵對法院, 修例成功了,就變成先由特首決定送不送, 法院隻看提交的表麵證供(大陸方). ”雙批準這也是國際慣例。加拿大孟晚舟的案例都擺在這裏了。先由法院批。法院批了,司法部再來決定送還是不送。法院,司法部有一方說不送,就不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