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大陸的司法,我了解得不多,但可以認同,不如香港獨立; 但這是besides the point. 關鍵的問題是:香港司法獨

香港高院有決定是否引渡的權力。

我從司法角度看, 最後一條沒有什麽問題。 而且要7年以上的罪,不是那麽容易過的門檻。

更重要的是:對哪個條款有意見,完全可以針對哪個條款討論談判。 在此之前, 港府已經接受意見劃掉9項條款,並在其他方麵做各種調整,以滿足民意,體現了誠意。 然而, 遊行的一方,在港府改進後變本加厲,全盤否定, 到底是為了反送中,還是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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