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以下稱陸,大陸之意)與來自台灣的好友(以下稱灣,台灣之意)同在一家美國公司上班,就香港最近發生的事發生以下對話。
灣:這幾天你看新聞沒有?香港上百萬人大遊行,反對惡法。
陸:什麽惡法?
灣:一旦通過,大陸就可以到香港隨便抓人。
陸:大陸要是那麽惡,還什麽法不法的,過去抓就是了。
灣:全香港都起來反對惡法。
陸:你說的是逃犯條例,起因於發生在台灣的凶殺案。修改條例就是把在異地犯罪引渡過去受審,沒毛病啊。
灣:以後中國隨便編一條理由就可以把人引渡過去,那以後香港就會被中國控製了。
陸:修例裏說得很清楚,隻有國際上公認的37條重犯才可以引渡,明文規定政治犯不引渡,而且最終量裁權是香港法官。法官都不能引渡政治犯。這離大陸可以隨便抓人差了十萬八千裏。你有沒有看條文?
灣:沒有。
陸:所以你也反對。
灣:那為什麽有上百萬人上街遊行(意思是不可能都不看吧)?
陸:他們大多數都像你一樣,別人告訴他們以後大陸可以來隨便抓人,就反了。如果我聽了這話,也會反。還有就是一部分香港人就是看不起內地人,覺得香港人犯法,就是不能就給大陸。你不是也說過去香港人看不起你們台灣人嗎?
灣:對,他們覺得自己給英國人做事就高我們一等。英國人統治他們的時候就服服帖帖。那你是哪裏看到條文的呢?
陸:從YouTube一個台灣製作的節目啊,台灣有支持修例的,也有反對修例的。我看到的是支持的節目,女主持人把《逃犯條例》一條一條拆解來看,認為沒有毛病。而且女主持人請反對的人和支持反對的人跟她聯係,她要問問到底在反什麽,哪一條有問題。
灣:有那麽多的人遊行,反映了一個問題,香港人對大陸司法的不信任。
陸:是對港府還是對大陸?
灣:都一樣,對港府的不滿是因為是受大陸影響的。
陸:在法理上香港屬於作者中國的一部分,香港政府受大陸的影響有問題嗎?我認為這是天經地義的。但是不等於說大陸插手了香港的事物。
灣:不管怎麽說他們害怕中共編製一個罪名就把人引渡過去。
陸:這個假設我不認可。20多年前我在大陸時就被警察半夜帶走過,那是因生意糾紛遭人陷害,後來找個律師就把事情擺平了。大陸的公檢法雖然有黑的一麵(哪裏沒有黑的一麵),但還是有章可循的,當然中共的權威不容挑戰。抓人總是事出有因,沒事抓個香港人幹嘛?還怕染上香港腳呢。你想一想,要是那樣的話,十幾億中國人豈不是都危險了。大陸警察怎麽樣?我有切身的體會,所以我不認可編織一個罪名就把人抓過去的假設。
灣:百萬民眾的示威遊行,實際上表明了他們對中共的不信任,大陸公檢法是一家的,都是聽命於政府的,根本沒有司法獨立。基於這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體係,香港人不同意引渡罪犯到大陸。
陸:這是一個純法律問題,跟政治豪不沾邊。人應該有良知。什麽是良知?讓罪犯受到懲罰對受害者同情就叫有良知,對罪犯仁慈對受害者不同情叫沒有良知。假如受害者是你的親人,你是不是還能說不應該引渡呢?所以,修例對與不對,就看你的出發點是什麽,如果從香港人自己的利益出發,他們就認為反對修例是對的,如果從人的良知出發,支持修例是對的,這跟大陸什麽樣的司法製度無關。當然,反對修例也是他們香港人的權利。
灣:那麽多的人遊行示威,也反映了一種民意。港府不顧民意要強行通過,還暴力鎮壓示威民眾,也太過分了。
陸:他們有權表達自己的意見,遊行,示威都沒問題。但是他們不能衝擊立法院,不讓立法委員審議表決,這是不對的。他們應該把自己的意見 向立法委員表達,由立法委員決定通過還是不通過。咱們講民主,不能隻接受你想要的結果,大家應該尊重規矩,尊重規矩下產生的結果,不管什麽結果都要認賬。他們阻止立法委員投票,那支持修例的人的權益何在?有75萬人簽名支持修例呢。還有,立法委員的權益何在?他們有什麽資格說中共不講人權啊?
灣:他們要是不阻止,政府就會強行通過這個法律。
陸:那沒辦法,規矩就是規矩。奧巴馬醫改法案也充滿了爭議,也是強行通過的,民主黨利用了他們在國會占優的一個很小的窗口期投票通過的。反對者也示威,但沒有誰衝進去阻止投票的。民主黨利用了手中的權利,但一切操作都是合法的。就算醫改法案是個曆史性錯誤,也不能壞了規矩,用阻擾立法者工作的方式阻止該法案。今天仍然有不少人通過合法的途徑廢除該法案。這才是真正民主和法治,香港那個示威,既不講法治,也不講民主。
灣:既然修例沒有毛病,又那麽合理。那為什麽北京同意延遲審議?
陸:這是港府提出來的,不是北京,或許征詢過北京的意見,這並無不妥。我認為這是一種大局觀,香港的亂局已經影響到香港的金融中心的地位,已經不是誰對誰錯的問題。金融中心不保,對港府對北京沒有好處,對所有香港人尤其沒有好處。到時候你盡可以說是誰是誰造成的,那又怎麽樣,經濟困難還不是香港人承受?反送中的一方應該認清這一點。倒是外國人可以不負責任的拚命鼓動,反正香港爛了他們也不受影響。
灣:不是還有上海呢?香港的金融地位上海不能取代嗎?
陸:現在不能,尤其是吸收國際資本方麵,人民幣不能自由兌現,港幣能。香港多少年積累起來的國際金融方麵的經驗也不是上海能比的。所以,香港的穩定極其重要。
灣:現在隻是暫停審議逃犯條例,這陣風過去了不是還會推出該法嗎?
陸:我認為,可能是也可能不是,視情況而定。相比香港的穩定,修例並沒有那麽急迫。
灣:中國和美國之間是怎樣引渡逃犯的,有沒有引渡條約呢?
陸:不清楚。但最近中國和法國簽了一個引渡協議,在中國犯罪逃到法國的,要引渡回來,但是法國國籍的人不能引渡。
灣:這是為什麽?法國國籍的就不管了。
陸:不是這個意思,其法律含義是法國籍逃犯在法國的由法國管。當然,他們不管你也沒辦法。但法理上不能做這樣的假設,所以,法國籍罪犯回到法國就歸法國管,法律沒有死角,中國政府是認可的,這是雙方談判的結果。司法權既有屬地的也有屬人的,法國司法權既屬地也屬人。香港不同,香港隻承認屬地的司法權,屬人的方麵放棄了。所以才存在林同佳案因發生地在台灣造成香港不能判的問題。
灣:其實,大陸和香港簽一個類似的協議不就能避開修例了。比如,港籍的罪犯由香港管,可以作為特例。
陸:我知道反送中腦子怎麽想的,引渡到台灣或其他地方都可以,就是大陸不行。這本身就是令人不舒服的感覺,大陸憑什麽要答應香港的要求,在遊行前還有點可能,大陸可以照顧香港一下,就像在經濟上照顧一下。遊行之後,就憑香港人對大陸的敵視點也不能答應。從香港本身來說,司法管轄屬地的性質是跟其他國家引渡條約的基礎,這一點沒有了條約是不是有效都成問題。另外,假如林同佳是在大陸犯的案,香港起訴了,他的律師馬上挑戰司法管轄權問題,怎麽處理?
灣:香港就不應該放棄司法管轄屬人的性質。
陸:也許是港英時期留下的。但是香港隻承認屬地性還是有道理的。承認屬人性就涉及罪犯國籍問題,香港不具有國家的法律地位,跟外國簽條約就不能構成對等,比如香港人也是中國人,但中國人不一定是香港人,簽約國在理不清適用大陸還是香港時要你們倆商量好了再說。那麽大陸香港就同樣需要先解決兩地之間的法律問題,不太現實。香港當前的引渡條例適用於許多國家,但不適用大陸,台灣,澳門三地,港英時期留下的。修例的目的就是要補上這個漏洞。
灣:英國人當初留下這個地雷有點不地道。
陸:英國人留的地雷多了,給你解決這事也怕吃力不討好,弄得不好中國說你故意把台灣當國家處理,沒安好心。還是留給你們自己處理吧。香港回歸後沒馬上堵漏洞也是考慮到其敏感性,現在林同佳案造成了一個司法難題,正好順水推舟修改條例。但是沒想到阻力那麽大,一些人就直接解讀為允許大陸到香港抓人。
灣:那麽,反送中的人會不會因為當下貿易戰的形勢覺得遊行可以逼政府讓步。
陸:不好說。但我也認為政府的讓步跟貿易戰有關。貿易戰誰經濟好誰就更有底氣,可能還不止於此。
灣:剛才新聞川普說了,相信北京香港能解決問題。
陸:但願如此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