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上一期“跟進”中,自以為對西城法院堅持告知李南央必須出庭,管轄權異議需在實體審理中判定實為陷阱已經解釋得很清楚了。不成想,還是收到國內一位朋友轉來的他的律師朋友的如下意見:
我的律師朋友看了您發給我的材料,他認為目前您的應對不是最佳方案,他精通法理,分析了各種情況,比如物權(日記原件)與著作權(日記內容)是不同的;法律程序(即現在的管轄權異議)與實體(日記原件該歸誰)也是不同的。這個案子的情況相當複雜,目前在程序上您還有很多可以爭取的方麵。
他認為不應訴不是辦法,這等於放棄了訴訟權利,因為不應訴可以缺席審判,最後還是要執行,您還是中國國籍,以後會有很多麻煩。
組織的目的當然是要拿回東西,封存曆史。在程序上他們現在還不能直接和胡佛打官司,但您敗訴後他們就有理由向胡佛要。
“134”在它發給我的第一封郵件中,就已經明白無誤地告知了我敗訴的判決結果,所以這位律師提醒我的:“敗訴後他們就有理由向胡佛要”是個偽命題。其實我的麻煩根本不在應不應訴,而是我幫助父親李銳將他的資料捐贈給胡佛的行為讓張玉珍和她背後的力量不爽。我回複這位好心的朋友說:
我已經說得很清楚:應訴就等於承認這些資料是李銳遺產而不是胡佛的館藏。你的這位律師的思路我不認同。這個案子一點兒都不複雜。張玉珍所訴爭議標的實質是已經存放於胡佛所的李銳生前捐贈,即為胡佛的館藏資產,跟我毫無關係。除非李銳起死回生,由他本人撤回捐贈。否則,誰想要,誰到美國來跟胡佛打官司,跟李南央打不著。這個案子的主打方應該是胡佛而不是我,張玉珍和她背後的那個力量對我下手是找錯了對象。
現在可以告訴大家的是,斯坦佛大學對張玉珍在北京提起的“繼承遺產糾紛”訴訟已經作出回應:向美國法院提交了對張玉珍的反訴訟。斯坦佛大學在訴訟中認定:李銳的捐贈物現在美國,對胡佛的捐贈手續是李南央在李銳去世之前完成的。故對李銳捐贈物所有權的爭議,應該由捐贈物實際所在地的美國法院作出裁決。
我以為,這是斯坦佛大學以美國的法律為武器來對付中共黨法管製下的北京西城法院了。如此一來,即使西城區法院罔顧事實,強行將胡佛的館藏按李銳遺產判給張玉珍繼承、且隻她一人繼承,但真要把東西要回來,張玉珍得到美國應訴,打贏斯坦佛大學反訴她的官司。不過,張玉珍若將她提供給中國法院的偽證和成不了證據的外媒報導當作證據,在美國的法庭出示給美國的法官,被法官駁回算是輕的,也許她背後的那個“134”會為她交上訴訟費用;但是對美國的法庭撒謊,重則是會判處監禁的,那就隻能是張玉珍自己體驗了。
大陸的“法製”是個什麽東西,前中顧委委員、前中共中央委員、前中共中央組織部常務副部長李銳的文字兩案——李南央狀告海關案、張玉珍訴李南央案,顯現的是再清楚不過了。現在百萬香港人上街遊行,為保衛香港的司法獨立對黨法說“不”!壯哉港人!偉哉港人!我這滴水珠終於匯入了迎麵湧來的澎湃浪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