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發布稱,決定會同白山市委政法委、白山市人民檢察院、白山市公安局和衛生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赴白山市展開調查,調查結果將向社會公布。微博截圖
新京報訊(記者左燕燕)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今日(3月22日)發布官方微博表示,對新京報《一份無罪判決背後的“精神病法官”》的報道高度重視,經研究,決定會同白山市委政法委、白山市人民檢察院、白山市公安局和衛生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赴白山市展開調查,調查結果將向社會公布。
3月21日,新京報獨家刊發《一份無罪判決背後的“精神病法官”》,講述老人黃誌發,在服刑18年出獄後長期申訴,2014年,白山市中級人員法院名為張世奇(化名)的審判員,給他出具一份無罪判決書,後又以申請國家賠償為由,將判決書收回。兩年後,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表示,發現張世奇患有精神病,已報案處理。今年2月27日,黃誌發從辦案民警處看到張世奇精神鑒定報告,顯示他在辦理黃誌發案件時,屬於“待分類的精神病性障礙……無刑事責任能力 ”。
目前,張世奇已調離審判崗位。新京報記者查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從2014年2月24日到2015年12月22日,張世奇參與的案件共有353件,其職務均顯示為代理審判員。“我爺爺的案子是在2014年,2016年鑒定出法官有精神病,法院怎麽證明他(法官)隻有在辦理我爺爺的案子時,屬於精神病發作期間。” 黃誌發的家人表示不解。
3月22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官網微博發布稱,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高度重視,經研究,決定會同白山市委政法委、白山市人民檢察院、白山市公安局和衛生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赴白山市展開調查,調查結果將向社會公布。
18年牢獄,14年申訴,79歲的黃誌發始終不願相信,法官當麵宣讀的無罪判決,竟是“假”的。
“這個法官有精神病,我們已報案。”拿到判決書兩年後,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這樣答複他。
聽完答複後,黃誌發仍不相信,“判決書底下,蓋著法院的紅色公章。”
今年2月27日,黃誌發從辦案民警處看到這名法官的精神鑒定報告,顯示他在辦理黃誌發案件時,屬於“待分類的精神病性障礙……無刑事責任能力”。
事發前,黃誌發是吉林省渾江市(現改為白山市)建設銀行知青縫紉機裝配廠廠長。1984年,他因詐騙罪終審被判無期。2000年,服刑18年(獲得減刑)後,刑滿釋放。
黃誌發說,此後他一直到相關部門申訴。2013年,他前往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信訪時,案件由張世奇(化名)法官受理,一年後,張世奇在信訪人員接待室裏,將一份無罪判決交給他,並當麵宣讀。判決書顯示,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審判決認定黃誌發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故撤銷原判決,宣告黃誌發無罪。
此後,張世奇以辦理國家賠償需要原件為由,將判決書原件收回。2019年2月25日,新京報記者同黃誌發及其家屬見到張世奇,但當問及無罪判決時,他隻是搖頭,說“不記得了”。目前,張世奇已經調離審判崗位。
新京報記者查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從2014年2月24日到2015年12月22日,張世奇參與的案件共有353件,其職務均顯示為代理審判員。“我爺爺的案子是在2014年,2016年鑒定出法官有精神病,法院怎麽證明他(法官)隻有在辦理我爺爺的案子時,屬於精神病發作期間。”黃誌發的家人特別不解。
2019年2月28日,新京報記者向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采訪,法院工作人員稱將在調查後作出答複。3月20日下午,新京報記者再次聯係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表示,由於案件曆時較久,且涉及部門和人員較多,法院接到采訪需求後,一直在多方核實,將於近日給出完整答複。
2019年2月23日,唐山,黃誌發在暫住處,手中拿著判決材料。新京報記者 王嘉寧 攝
上訴後重審 加刑為無期
2019年2月25日,白山市道路兩旁的積雪尚未融化,黃誌發在河北唐山的兒子家過完春節,急匆匆趕回白山後,便接到法院的電話,商討他案子的解決方法。
為這個案子,黃誌發已經奔波18年多。1982年,黃誌發是渾江市(現為白山市)建設銀行知青縫紉機裝配廠廠長,因涉嫌“詐騙,貪汙,行賄”三個罪名被刑事拘留。後來,法院一審判決,以詐騙罪6年,貪汙罪5年,行賄罪1年,最後合並執行10年有期徒刑。黃誌發不服提起上訴後,吉林省通化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資料顯示:1985年3月8日,通化地區分為通化市、梅河口市、渾江市3個地級市,通化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被撤銷,成立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要求“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重審的結果,並未減輕刑罰。1983年,渾江市人民法院(公開資料顯示:1994年,渾江市更名為白山市,2010年,渾江市八道江區更名為渾江區,現渾江區人民法院,歸屬於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重審,撤銷黃誌發的貪汙和行賄罪,但以詐騙罪這一個罪名,判處其無期徒刑。黃誌發再次上訴,1984年,法院終審維持原判。
判決文書顯示,黃誌發任廠長期間,采取“指空賣空”的欺騙手段,先後與26個單位簽訂膠合板、木材、自行車供貨合同,騙來購貨單位的“貸款”65餘萬元,其中黃以收取押金為名納入私囊1.6萬餘元。受騙單位發覺後,從黃的手中追回8000餘元,從該廠追回34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為,黃誌發還乘給單位職工買大米之機,采取低價買,高價賣的手段,從中貪汙大米差價款730餘元。其個人所得贓款,大部分購買私房、電視機及生活所揮霍。
“我自始至終都沒有認罪。”黃誌發說。但終審法院認為,黃誌發否認部分犯罪事實,是不認罪的表現,法院不予支持。黃誌發也始終堅持自己無罪,他認為,法院沒有拿出確鑿的證據,同時也違背了“上訴不加刑”的訴訟原則。
因獲刑入獄,黃誌發及家人居住的三間房屋,作為違法所得,被法院沒收。“當時法院的人,把我的房子下挖1米多深,就擔心我在地下私藏財產。”黃誌發回憶,而當時妻子則帶著年幼的三個孩子,獨自生活。
1990年,黃誌發在服刑期間,吉林市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其改造表現,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獲得減刑。2000年,黃誌發在服刑18年後,刑滿釋放。
被法官收回的無罪判決書
出獄後,黃誌發踏上漫長的申訴之路。此時,他已經60歲,父母早已去世,妻子離異後再嫁,孩子們已經各自成婚,曾經的房產被沒收,知青廠也已經被開發建成高樓。
“事實上,我在獄中就一直申訴。”2019年2月27日,在他租住的房子裏,黃誌發回憶,翻開被褥和床板,裏麵還放著他出獄後購買的諸多法律書籍,諸如刑法、刑事訴訟法、憲法等。他去了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甚至是最高法,但申訴始終未被受理。
2013年,事件出現轉機。據黃誌發介紹,當他再次前往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信訪時,由於未被受理,他直接找到院長辦公室,後院長電話叫來了一名審判員,收走他的申訴材料。
這是黃誌發第一次見到張世奇。黃誌發說,張世奇戴著眼鏡,瘦且高,為人禮貌和善。
此後,黃誌發開始頻繁聯係張世奇,每隔幾天就會去法院一趟,詢問案件進展。2014年7月,當他再次前往法院時,張世奇在信訪人員接待室裏,將一份無罪判決交給他,並當場宣讀。
這份判決文書隻有一頁紙,標明(2014)白山刑監字第4號,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審判決認定黃誌發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故撤銷原判決,宣告黃誌發無罪。文末沒有寫出審判員姓名,僅有日期為2014年6月20日,並蓋有“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公章。
拿到無罪判決的第一件事,黃誌發拿著判決書原件,前往白山市公安局新建派出所戶籍科,更換新的戶口本。黃誌發介紹,他原先的戶口本上,寫有“公主嶺(監獄)刑滿釋放人員”的字樣。但在今年2月27日,新京報記者前往新建派出所戶籍科詢問時,民警介紹,現行的戶籍製度中,服刑人員的犯罪記錄並不會顯示在戶口本上。
無罪判決之後,黃誌發開始申請國家賠償,但事情卻開始出現反常。
在黃誌發提交國家賠償申請後,張世奇以申請國家賠償需要原件為由,將判決書的原件收回。黃誌發說,由於當時交材料時張世奇沒有出具任何手續,後來在他反複要求下,2014年10月,他寫了一張收條,並交由張世奇本人簽字。
國家賠償,遲遲沒有下發。
黃誌發提供的材料顯示,2014年8月28日,張世奇給他一張法院傳票,顯示案號(2014)白山發賠字第66號,傳喚黃誌發應於2014年9月17日上午到達法院,案由為“國家賠償”,傳喚事由是“證據交換時間”。
當年9月17日,他按期前往法院,和張世奇談賠償問題,“當時張世奇提出的賠償金額總數為49萬餘元,並且出具賠償明細。我當時不同意,我要求按國家規定賠償。後來雙方商定的結果是賠償160萬。”
更為蹊蹺的是,2015年12月22日,在確定賠償數額後,黃誌發去銀行辦了一張新的銀行卡。張世奇拿走銀行卡後,表示80萬已經先匯入卡內。
“我在銀行等了一天,但卡內一直沒有到賬通知。”黃誌發回憶,幾天後他再去找張世奇,對方給了他一張匯款憑證的複印件,“說款當時已經匯了,然後被盜取了。已經向公安報案。但我再去公安局詢問時,民警說根本就沒有這個案子,同時銀行查詢也沒有任何流水信息。”
此後,黃誌發說,2016年初,他再次去找張世奇,已經聯係不上。
1983年,黃誌發因詐騙 、貪汙、 行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後上訴仍維持原判。此後當事人堅持申訴,2014年6月20日,被宣告無罪。新京報記者 王嘉寧 攝
中級法院的“精神病”法官
同樣是在這個時間,2016年1月7日,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給他答複說,發現張世奇法官患有精神病,他所做的一切司法文書無效,報案後公安機關帶張世奇到醫院進行鑒定確認,後依法撤案。
吉林省神經精神病醫院2016年3月18日出具的鑒定顯示,黃誌奇患“待分類的精神病性障礙”。2019年2月15日,新京報記者電話聯係吉林省神經精神病醫院,提出采訪請求,截至發稿尚未得到回複。
為彌補黃誌發,法院提出給予3萬元的司法救助,同時為他辦理低保戶。“我當時生活確實困難,也就收了。”但黃誌發始終不願相信,張世奇真的患有精神病。
今年2月,家人向法院提出,要再次見見張世奇本人。2月25日下午4點30分,法院下班時間,新京報記者陪同黃誌發家人,在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門口,見到張世奇。
法院外,張世奇穿著藍色羽絨服,戴著眼鏡,瘦且高。在半個多小時的交談中,他的外套衣鏈拉到一半,法院外風越來越大,他動作卻沒有變化,隻是在家屬的詢問中不斷後退,眼睛裏始終泛著紅。
當黃誌發家屬詢問他有關黃誌發案件的問題時,張世奇回答清晰。他表示,黃誌發的案子當時走的是信訪程序,沒有經過立案程序,實際上已經超過申訴立案的期限了,同時也不屬於他們信訪接待的部門去審理。“而且我當時去調卷時,8本案卷隻剩下1本,還不是第一本。至於後來法院有沒有找到,我就不知道了。”另據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介紹,目前,黃誌發案件整理的卷宗有12本,沒有存在丟失的情況。
但當問及他曾經出具的無罪判決時,張世奇卻隻是搖頭,“我不記得了。”他向家屬介紹,自己當時被帶到公安局後,就被帶往精神病醫院檢查,被鑒定為精神分裂,住院近一年時間,每天吃安定類的藥物,“每天吃完藥就是睡覺,很多事情都已經不記得了。”
目前,法院已經將張世奇調離審判崗位。他表示,自己由原先的助理審理員改為普通科員,在綜合部門負責寫材料、寫通知,曾經辦理過的所有案件,都已經交由他人處理。“即便現在,我的病情也是時好時壞,需要吃藥,也需要定期去醫院複查。”
今年2月底,記者查詢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官網,法官名錄顯示,張世奇為民事審判第二庭科員,助理審判員。在記者提出采訪需求後,今年3月,該法院法官名錄已經沒有張世奇的名字。而根據其官網另一頁麵顯示,張世奇的職務顯示為審判管理辦公室法官助理,更新日期為2018年11月14日。
當天,問及黃誌發老人時,張世奇仍然留有印象。“大冬天的,他每天一大早就來法院門口等著,我還私下給過他錢。”“為什麽要給他錢?”麵對疑問,張世奇回答,“因為看老人可憐,又說沒地方住,又快過年了。”
事實上,在辦案民警和黃誌發本人的描述中,張世奇確有多次私下給當事人錢。黃誌發回憶,“當時辦理國家賠償時,他讓我去長春,找吉林省高院一名法官,但等了兩天發現根本沒有這個人,他給我卡裏打了3000元,作為我回家的路費。之前也私下給過幾次,總共給了1萬2千元。”
交談過程約半個小時,張世奇以接女兒放學為由,轉身離開,黃誌發家屬最後問他,“那當時老爺子申請的國家賠償呢?這個錢呢?是被私吞了嗎?”此時張世奇已經走了幾米遠,他回過頭來,“當時沒有錢,一分錢也沒有。”
黃誌發的判決材料。新京報記者 王嘉寧 攝
參與辦理案件300餘起
從2014年拿到這份無罪判決,到2016年法院告知張世奇患有精神病,黃誌發沒有相信,也堅持上訪,家人為他的案子,已經先後更換2名律師。2019年2月,他們再次前往北京,找到新的代理律師尹富強,並一同回到白山,希望能找到解決辦法。
2月25日上午,在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附近的賓館內,法院現立案庭第二庭副庭長李楠向黃誌發及其家人介紹,作為補償,法院願意給予司法救助,並為其辦理廉租房等。但李楠表示,這份無罪判決,確實是張世奇在精神病發作期間所做,是假的。當時也向白山市公安局報案處理,但法院沒有這份精神鑒定報告,可以前往公安部門查詢。
“那這個公章呢?難道也是假的?”黃誌發家人詢問道。李楠則回複,“公章是真的。當時管得鬆,就是出了張世奇這個事後,院裏現在嚴格了公章使用製度,必須得院長簽字才可以蓋公章。”
為確認張世奇患病情況,2月26日,新京報記者陪同黃誌發及其家人,在白山市公安局見到該案的辦案人員嶽警官,據其介紹,2016年元旦假期後工作的第一天,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來公安報案,說張世奇法官涉嫌偽造司法文書,現已逃跑,後警方以“偽造文書罪”進行立案調查。
“最開始法院發現異常,是一個房產類案件,當時原審是將房子判給一家,二審時,張世奇又將房子判給另一家,後另一家索要房產時,法院才發現,竟有這樣一份判決,根本沒有經過正規司法程序。”嶽警官表示,此時張世奇已經聯係不上,法院將其櫃子打開,將所有判決文書挨個查看,發現其中有四起案件屬於違規操作,並將這四起案件報到警方,其中就包括黃誌發的案件在內。
“起初我們以為張世奇是收受好處,私自出具的判決文書,所以立案調查。”嶽警官介紹,但一周後,張世奇法官投案自首,因其家屬反映他精神存在異常。2016年3月18日,警方委托吉林省神經精神病醫院進行鑒定。鑒定意見顯示,張世奇在辦理這四起案件時,屬於“待分類的精神病性障礙……無刑事責任能力”。後警方據此做撤案處理。
2月27日,在家屬的要求下,嶽警官出具案件的卷宗材料。其中醫院的鑒定報告顯示,張世奇尤其是在黃誌發的案件上,作為一名普通的法官,自己既不是主審法官,又沒有經過法定程序,就對已經刑滿釋放的當事人作出無罪判決,並對當事人作出160萬元的國家賠償承諾,被鑒定人對自己的行為的後果可能受到的懲罰忽略或者預見不到,這說明被鑒定人的認知功能已受到嚴重損害,對自己的行為實質性辨認能力喪失。綜上所述,診斷為待分類的精神病性障礙。受其影響,在偽造法律文書過程中,對自己行為實質性辨認能力喪失,故無刑事責任能力。
根據辦案民警的描述,張世奇今年39歲,是吉大法律係畢業的,學習能力強,但是承受力特別差,當時他負責整個信訪二庭,所有的上訪案件都在他手裏,業務量大,“領導派什麽,他就做什麽,也不知道拒絕,承受不住壓力。”“當時他就是看誰可憐,就出具判決書。”
“張世奇在2014年前後,參與辦理的案件有幾百起,如何證明他隻有在辦理這四起案件時屬於精神病發作期間呢?”黃誌發家屬詢問道。嶽警官則回答他,“法院報案就四起案件,所以我們隻對這四起案件進行鑒定,其他的我們並不清楚。”
記者查詢中國裁判文書網,搜索關鍵詞發現,從2013年1月5日到2015年12月22日,張世奇參與的案件有355件,除去2013年1月5日顯示是代書記員,2013年11月2日顯示的是書記員,其餘353起案件,其職務均顯示為代理審判員。
“我爺爺的案子是在2014年,法院怎麽證明他隻有在辦理我爺爺的案子時,屬於精神病發作期間?”黃誌發的家人質問道。
2019年2月28日,新京報記者向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采訪,法院工作人員稱將在調查後作出答複。3月20日下午,新京報記者再次聯係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表示,由於案件曆時較久,且涉及部門和人員較多,法院接到采訪需求後,一直在多方核實,將於近日給出完整答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