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覺得美國精英界沒有一個明白人,都特傻。今天發現一個例外【視頻1個多小時】。牧羊人應該看看
以後有機會我在給牧羊人做個科普:美國買房子,中國買房子,使用權,所有權,。。。前兩天不少熱情洋溢的討論,特別是幾個牧羊人朋友侃侃而談。他們其實錯了,但是不願他們,因為他們被騙了。美國的這套體係很隱蔽,讓你感到你是“主人”,其實你是個。。。傻羊。
要知道一些貓膩,必須知道美國是英美法體係,在這個體係下,有他的特有貓膩。限於時間,我這次不做展開。有機會再說。不過我在此隻畫龍點睛,提幾點,供慕洋朋友們思考:
1. 拋開各種名詞,隻緊密地 “FOLLOW THE MONEY!”。 同樣一個房子,比如20萬元的房子,按揭利息5%,30年按揭,房地產稅 5% MIL,假定一直住下去70年後中需要再買(使用權)。做個計算,您會發現,在這些假定下,70年後黃粱一夢。老中花了 20萬(PRESENT VALUE),住了70年; 老美花了大概200萬(PV),也住了70年。老中的房契上說:使用權; 老美的ABSTRACT OF TITLE 上說:FEE SIMPLE SEISIN,即所有權(注:美國沒有房契,隻有 ABSTRACT)。 誰被騙了?
2. 父子合買?可以啊,在中國買就買了。 在美國?先繳納基於10萬元的稅務。父子合買,算禮物,就像遺產稅是一樣的。
3. 在美國,你“擁有”土地,的表麵。地下的礦權基本都被各種公司擁有。你不能“為所欲為” -- 蓋房子的高度,材料,能否用風車,。。。 這叫 ZONING。美國的限製很多。比如,我在我的地上不能燒火。因為我住的城市前年通過的法律。
4. 美國是法治國家? 是的,但是很邪乎。房地產主要是由州法律管的。美國的州法律有個特征,就是它們大多為消費者考慮。在房地產方麵,就有了“提前付貸款不受懲罰” 和 “隻要有合適的買家,按揭可以繼續” 的法律。但是在80年,利率猛漲的時候,大金融機構為了榨取高利息,就遊說國會,就有了 “DUE ON SALE CLAUS”,即,隻要買賣房子,就馬上付清所有貸款。這樣,銀行就可以提前收回當初發放的低息貸款,馬上再以高利息再貸出去。這樣聯邦法就擺平州法,大銀行勝利,老百姓失敗。後來,利息降低,大銀行又讓國會立法,因此有了 “PREPAYMENT PENALTY” 的條款。也就是說,當房主要買房子的時候,不能提前還款,必須按照當年的高利率繼續還高利息20,30年,否則罰款!(當然,罰的款正好是高利息的折現)
這兩個條款(Due-on-Sale and Prepayment penalty) 在現在所有的按揭貸款裏都有,因為聯邦法高於州法,所以消費者左右不逢源,總是被打敗。--- 嚴格按照法律被打敗喲:)有意思的事,這兩個條款是相反的。大銀行在高利率時,就啟動第一個(馬上還全款,否則違法);低利率時,就啟動第二個(不許馬上換款,否則違法受罰!)。
還有一個很有意思的例子就是:美國很多州都有嚴格的反高利貸法,比如馬薩諸塞州,20%就是違法的。這個20%很有代表性,來源於漢穆拉比法典。但是,果真如此的話,很多州的人就不能用信用卡。那為什麽老美都可以用呢?換句話說,為什麽金融機構可以引誘大家跳入(信用卡)高利貸的陷阱呢?注:信用卡公司的暴利不來自於每月按時還錢的人。
請牧羊朋友以及有興趣的人深思 --- 合法地 SCREW YOU UP,讓你心服口服地吃蒼蠅,還找不到發泄的地方,因為一切都是牧羊 --- 讓你像羊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