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隔了三代的表哥, 比我大一歲, 還挺熟的。時間:約在1988
偷了摩托車, 被發現,拘留後, 已與對方談妥賠錢後不追究(國內刑事案也可以這樣處理)。在等待結案中, 中央嚴打文件到, 被判8年。
2. 爺爺堂姐的丈夫, 不太熟。時間:約在1990
他們家與村裏另一家起爭執。他兒子(他約60歲, 兒子約35歲,)憤而在那家人家邊的井裏投農藥, 導致數人腹瀉等、送醫急救, 最後沒人死或殘。公安很快認定他們家幹的, 他就替兒子認罪, 被判無期,3年後死在牢裏。
3. 堂阿姨的丈夫(在大城市), 約60歲。時間:約在2005
被保姆告強奸,拘留,幾天後通知堂阿姨領人、不再起訴。到公安局一看,人已近植物人,2年多後去世。(也許堂阿姨因為氣憤,沒有好好照顧也是死的快的原因)。
我不是替他們喊冤,但國內司法體係的糊塗賬是很多的,操弄空間也很大。
下麵一個故事較長,放在最後:
堂弟遇車禍,昏迷,駕駛員不是馬上報案,也沒逃走。在等堂弟死了再報案,因為死人比使人殘疾賠的錢少。(這種行為,在美國會判駕駛員坐牢的)
約40分鍾後有認識堂弟的人路過,通知家裏人,家裏人來後,駕駛員才不得不報警。
事後, 堂弟殘疾。訴駕駛員要經濟賠償。立案後,案子在年底尚未審。堂弟的律師勸他年終前撤案、新年後再立案。律師 說:因為立案不審會影響法官的業績,如果不撤案使法官不高興,審案時會偏向對方。
堂弟撤案。新年後, 再重新起訴。審案後,判賠一筆可觀的錢,發現對方已經將財產轉移空了。事後猜測:堂弟律師、法官、對方聯合設套,以撤案再立案的時間拖延來使對方有時間轉移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