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什麽都可以是生意,包括各種秘密。那些思想庫一類的人物到處跑,還不是想獲得內幕消息,而這種東西都可以賣錢。未必是政府直接給你錢,而是可以雇傭你或者你的研究所做研究,因為你有信息,客觀上就是情報分析的概念,但政府因此花的經費是給你的,形式上是個商業行為。
但對當事國家來講,並沒有什麽區別,都是秘密被偷走了。因為這種人不是國家直接派出的,因此不容易界定其行為性質,在中國私人與國家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但在西方都是生意和錢的概念。
這就生出雙重標準,華人把一些技術或者器械弄出去被發現屬於管製性質的,其實可能就是想弄點錢,但可以說是間諜行為,甚至聯係中國政府。也許中國方麵確實有這種做法,但當事華人未必知道,認為就是一門生意。
但西方人因此被中國抓了,就會強調是私人企業的,不是政府人員,因此不能算間諜行為,而至多是商業違規行為,至多屬於罰款的檔次,而不是起訴判刑。
李文和事件是最好的例子,他不過就是為了更好找工作而下載了自己的程序,因為文件的保密性質而違規,但絕對算不上是間諜行為。
但對他的起訴是中國間諜,因為他試圖在香港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