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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很少因某家公司(不論是美國還是外國)犯下的罪行而單獨逮捕某位高管。通常,公司經理會因其個人犯罪(比如私吞公款、受賄或者暴力行為)而非公司的不當行為被逮捕。除非證據確鑿,管理層不應替公司承擔刑事指控。
何況,美國政府沒有理會本國幾十位涉嫌犯罪的首席執行官與首席財務官,而是先拿一位世界知名中企的高管開刀,這是對中國政府、企業界與公眾赤裸裸的挑釁。
美國聲稱拘捕的理由是涉嫌違反對伊朗製裁,可多年來因此受罰的美國或外國公司不勝枚舉。比如2011年,摩根大通(JP Morgan Chase)因違反美國對古巴、伊朗與蘇丹的製裁而支付8830萬美元罰金,但首席執行官傑米·戴蒙並未因此被拘捕。
除了摩根大通,自2010年以來,至少有24家各國金融機構曾因違反美國的製裁法令而被迫支付罰金,其中著名的包括美國銀行、富國銀行、三菱日聯銀行、英國巴克萊銀行、匯豐銀行、渣打集團、德國商業銀行、多倫多道明銀行、法國興業銀行、法國巴黎銀行、荷蘭銀行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