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華為CFO孟晚舟在加拿大應美國被拘留,麵臨引渡美國一事,有人大罵加拿大政府,有人說這與政府無關,是單純執法問題。其實這都不全麵。我不是法律專業人士,但盡我學到的總結如下。
1. 美國根據美加引渡條約要求拘留孟女士,加拿大基本無選擇,隻能照辦,條約所限。
2. 假釋聆訊,這是單純法律問題,加拿大法律傾向於假釋,聆訊主要討論具體條件。
3. 從拘留那天算起,美國有60天時間提出正式引渡要求。如果不提出,加拿大無條件放人。
4. 收到美國引渡要求後,加拿大政府法務部有30天時間研究美國的要求,決定是否要舉行引渡聆訊。這是半政治半法律的決定。如果否定就立即放人。
5. 引渡聆訊就是要法官判斷,美國的指控是否在加拿大也是犯罪,美國的證據按加拿法律是否合法取得並達到起訴標準。金融詐欺在加拿大也是犯罪,這沒問題。但美國指控孟的行為沒有發生在美國境內,孟也不是美國公民。而加拿大法律隻適合在加拿大境內行為以及加拿大公民的境外行為。所以估計這個會成為法庭爭論要點,決定孟的行為按加拿大法律是否構成可起訴的犯罪。因為沒有類似判例,官司有可能打到最高法院。
6. 如果法庭最終判決可以引渡,政府有60天時間決定是否引渡。這個基本上是政治決定。
7. 如果政府決定引渡並發出引渡令,孟還有權去法院挑戰這個命令。挑戰的要點包括美國的引渡是否有政治目的,在美國是否能得到公平審判,公平量刑等。如果孟能讓法官相信,美國會判不恰當的重刑,引渡令會被取消。當然美國也可以保證判刑不超過多少年等來挽回,這有過許多案例。
總之估計這個引渡官司將是漫長的。中國人其實不應該恨加拿大。想一想,如果加拿大沒抓人,孟到了墨西哥被抓,處境會差得多,沒準幾天就送美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