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孟晚舟違法。
1、如果她違法的話,極大概率應該是在深圳違法,那麽正常的程序是否應該是美國相關部門到深圳申請立案?也就是說,紐約地方檢察官無權向東區法院提起訴訟,東區法院無權做出判決?
2、如果她是在美國紐約東區違法,那麽引渡的正常程序是否應該是東區法院通知美國司法部、美國司法部通知加拿大司法部、加拿大司法部通知溫哥華檢察官、溫哥華檢查官通知溫哥華法院?如果是這樣的話,在這個過程中有政府部門參與,司法並不獨立?
3、對國際上是否違法的認定,是否以美國國內法為標準?或者說,美國國內法院有國際上的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