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為了繞開美國的規定,想即把東西賣給被禁運國,同時美國也沒辦法和理由不繼續賣給你東西。於是就成立一家中間公司,從而欺騙在美國營業的銀行來完成交易,不過這麽一來就是刑事犯罪了。比如你支付乙方一筆購貨款,但告訴銀行這是私人借款,以逃避交稅(這事在中國太平常了, 而且在中國換外匯,在用途上都會騙銀行),但這在美國欺騙銀行是聯邦重罪,刑期可達30年。華為就是幹了這樣的事,孟大小姐被起訴的就是這樣的罪名。 這就解釋了為什麽同樣是違反出口管製,中興隻是罰款而華為高管要坐牢。 因為中興"笨",什麽都自己幹,直接出口給伊朗。華為"聰明",搞了個白手套擋在前麵,以為可以避開管製,結果犯下"欺詐金融機構"的嚴重刑事犯罪。這就需要自然人而不是公司法人承擔責任了。在中興法務部印發的"學習材料"裏詳細敘述了華為如何規避管製通過SkyCom出口(文件就貼在美國商務部的網站上),中興本來是要照華為的葫蘆畫自己的瓢,結果瓢還沒畫成呢就被擒了,也幸虧如此,中興才被罰款了事。但是中興法務部的這份材料被美國所掌握成為重要線索。也可以說華為是被中興給坑死的。
至於說美國憑什麽用國內法來管外國人和外國公司做生意,美國是不是手伸得太長,是不是霸權主義呢? 這就牽扯到所謂的“域外管轄”的概念。美國的出口管製的法律基礎是“屬物管理”, 也就是說隻管東西,隻要是用了我的東西, 我就要管。對中興的行政處罰就是根據這來的。那麽刑事司法管轄呢?這就要看事情發生在那裏,是不是發生在美國境內,也就是說如果事情發生在美國,那美國就要管。其實中國的法律也是一樣,總不能說一個美國人在中國犯了法,中國不能管, 一管就是霸權主義吧?華為在美國買了美國的產品,騙美國銀行說最終用戶是SkyCom,然後通過SkyCom又轉賣給伊朗,並且通過美國的銀行完成了交易。現在美國拿到的證據。包括孟小姐的PPT,SkyCom和華為實際上就是一家公司(人員, 員工郵箱,甚至信紙都是華為的)。所以美國要起訴,要抓人,可是嫌疑人不在美國,那美國隻能通過有引渡條約的國家請求幫忙抓捕引渡。加拿大同意抓人,結果孟小姐在過境溫哥華時被抓了。如果中國和美國有引渡條約的話,美國就會請中國警方幫忙抓人了,當然美國也要幫中國抓捕引渡那些跑到美國的中國貪官。可惜是中國沒有和美國簽署引渡條約, 所以這些貪官逃犯至今還在逍遙法外。 其實孟小姐被美國抓了也沒啥了不起的,雇個好律師打官司唄。周立波在美國開車,被警方在車裏找到毒品和子彈上膛的槍支,所謂人贓俱獲這種板上釘釘的案子都能全身而退。更何況目前看來美國檢方的證據還是有漏洞可抓的,孟小姐打贏官司也不是沒有可能,這就要看牛逼律師的本事了。說了半天,就事論事,講事實,擺道理。其實不想被美國整是有辦法的,最好就是像50、60年代,或者和北朝鮮那樣,和美帝一刀兩斷,不買你的東西,不做你的生意,我自力更生,自己做的東西愛賣誰賣誰,誰也管不著。